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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吴鹏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2):88-92
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优良的传统和深厚的历史背景,并因其独特的优势得到了司法工作者的偏爱。然而,现行司法实务中,调解结案的方式已经过分白热化,给判决结案造成了消极影响。如何从诉讼法的角度正确认识调解的社会本质,并在实践中正确把握两者的平衡度,应是司法实践中研究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542.
论警察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洪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3):146-152
警察行政调解是建立在既有的警察治安调解的基础之上 ,行使其行政权能的一个重要方法。它的适用对象应该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 ,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和对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警察行政调解对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显著 ,但需在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合法原则的指引下进行 ,同时对其具体操作程序也需要科学构造 相似文献
543.
辽宁省近三年治安调解实践的基本情况表明,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治安案件查处和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在立法上规范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在制度建设上建立治安调解的考核、激励和监督机制;在实践中推行当场调解程序、辩证处理调解与取证的关系、提高民警调解业务能力、将治安调解纳入“大调解”机制、利用现有立法赋予治安调解书相应的法律效力等是我们在调查基础上得出的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544.
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结案方式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胡燕佼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32(5):104-106
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使案件“案结事了”的做法近年来被广为推崇。然而,由于协调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使得该结案方式的合法性难以确认,也不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应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结案方式以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如制作格式化诉讼协调和解的法律文书、限定“协调和解裁定书”的适用范围、确立瑕疵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等,真正发挥协调机制对行政审判职能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545.
杨翠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59-6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不断增加的诉讼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正面临严峻挑战。本文拟对诉前调解的理论内涵及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分析,进而提出建立民事诉前调解制度的几点设想,以期对我国尽快建立独立的诉前调解程序略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546.
张欣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43-44
":保密"是商业行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所广泛采用的一种措施。在民事调解中,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密条款"也被广泛运用。当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保密条款运用不当可能会带来不良社会后果,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好心救人却要赔偿"的彭宇案就涉及到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文中以彭宇案为例,探讨了"保密条款"合理运用的司法与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547.
李春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58-60,63
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涉及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换和新的诉讼运行机制的确立。目前我国调审合一、法官主导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为此 ,有必要建立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适应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548.
郭志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21-23
随着行政诉讼实践面临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现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日益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论与探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传统观点其在理论上先天性不足,不能作为反对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理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新法理基础应该包括:权利自治、经济效率、自由裁量和交往理性,并坚持下述限制:1.主体的有限性;2.诉讼标的有限性;3.协议内容的有限性。 相似文献
549.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利益格局调整加快,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明显增强,有的转化为治安和刑事案件,甚至演变为激烈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党委政府应清醒认识当前形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从完善调解机制、明确调解责任、调解重心下移、调解责任追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科学构建多元化“大调解”格局,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相似文献
550.
张智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3):117-120
我国现在仍处于发展初期,国力不强,可法资源有限,不能满足司法需求,这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其他方式来现行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选择调解有其存在和适用的空间,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既然行政诉讼调解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这种制度就不能被取消或限制,而只有通过克服调解制度的缺陷来完善和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