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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及其举证责任——以《侵权责任法》为切入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侵权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的焦点和难点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整体研究并不多见。要产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至少须满足侵权人的过错、侵害专利权的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应当对创设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对权利妨碍、权利消灭和权利受制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应根据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的特点,依据《专利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82.
滥用专利权的内涵及其制止措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论述在我国建立制止滥用专利权体系的必要性,围绕滥用专利权行为的内涵以及制止滥用专利权行为的措施这两个核心问题,介绍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以及美国制止滥用专利权行为的实际做法,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和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含义. 相似文献
183.
学界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与确权纠纷解决"双轨制构造"批评颇多,有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也争议良多、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专利法需要改革,但改革离不开理论支撑,不可违背基本法理"自说自话"。学者们尚未足够重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对于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影响。明晰"双轨制构造"背后存在的法理基础,为专利法改革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在现有的法理基础上进行专利法改革,法院原则上应充分尊重专利局的确权职能,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即当然无效的情形下才能直接判定专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84.
美国对植物品种通过授予植物专利、实用专利以及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对育种者提供多重保护。欧盟对植物品种制定专门立法进行单一保护,对植物品种之外的其他植物通过判例明确给予专利权保护。澳大利亚对植物品种亦实行专门立法保护,但比欧盟自由,并不排除植物品种的专利申请。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植物育种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保护,提出中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对植物品种以外的植物给予专利权保护,为植物育种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的大保护。 相似文献
185.
张敏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1):70-73
专利投机行为在美国专利交易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利弊各现,既有制度原因,也有经济原因。要建立高效的专利交易市场,专利投资信托不可或缺,其有引人的税金节约额、灵活的法人结构等优势,代表着未来美国专利交易的新趋向。 相似文献
186.
专利的先行实施权是相对于专利权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它虽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其范围包括行业范围、数量范围、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在范围的确定上,我国有不少争议。确定先行实施权的范围应符合我国国情,参照国外做法,予以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
187.
从对价角度对利用专利制度和技术保密制度来保护技术成果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指出技术保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相同的内在结构。构建了权利人在两种对价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对两种对价方式的社会福利影响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社会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的趋势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和论证中国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88.
专利蟑螂已经成为美国专利制度中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美国政府不断出台专利法修订草案和政策,意图遏制专利蟑螂,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然而,从近期美国参众两院提交的诸项法案来看,尽管存在分歧,但其整体立场已经发生明显转变,倾向于优待专利蟑螂。由此,以设立双方复审程序、提高禁令颁发标准以及限制司法管辖为代表的诸多重要专利司法改革成果,都将可能遭到弱化。结合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应当尽早认识专利蟑螂并着手应对,从考察开放许可专利实施情况、增加"权利人商业模式"作为判赔考量因素、细化司法管辖规则、完善专利无效制度以及构建全面打击专利假冒行为制度等多个维度,预防和遏制专利蟑螂。 相似文献
189.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从产生之初便备受争议。NPE诉讼作为NPE存在的行为逻辑,游离于专利投机与专利运营、权利滥用与正当维权、谋取私利与损害救济、抑制创新与价值实现之间。立足于NPE诉讼具有利弊互见的基本定位,对NPE诉讼的行政规制,须对专利聚合状态加以合理限制,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NPE经营者集中审查及NPE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执法亦应保持行政介入的谦抑性;对NPE诉讼的司法规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利用法院在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损害赔偿与停止侵权的替代适用、诉讼费用的转移等方面所具有的司法裁量空间,在保障专利诉权正当行使的同时,亦应防止司法工具化趋向,防止NPE诉讼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禁令劫持的手段。 相似文献
190.
在网络上某一端专利权的运用可能侵犯到另一端所在国家中的专利权,也可能一项发明创造在网络某一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在网络另一端则该发明创造早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网络专利权在需要由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调整的同时,将日益需求刑法的调整。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均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制已明显不足,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或对现有规范进行有权解释,加大对网络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