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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司法的运行则是塑造民族精神的重要方式。由于“义”长期以来发挥着中华民族判断行为合理与否的作用,因此尽管传统法律中的“义绝”从立法上看只关涉婚姻关系,但“义绝”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却大大超出婚姻关系并形成了“身份-道德/法律规范”的混合逻辑。其中“身份-法律规范”的逻辑与现代法治之精神相悖,但“身份-道德规范”的逻辑却依然存在于现代社会并影响着司法实践。透过个案可以看到,在机械适用法律规范将有违民族精神时,现代司法者同样可以凭借“义”的“身份-道德规范”逻辑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并通过司法技术的运用实现裁判的合理性建构,最终使得个案与法律所内含的民族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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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兰琴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5):43-52
离婚制度的设定在于解决婚姻中的矛盾冲突,救济婚姻双方当事人,达到从整体上维护婚姻的目的。中国传统的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与和离等。其中,七出是选择离婚,照顾家庭的整体和顺;义绝是强制离婚,以国家干预的方式解除婚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离是两愿离婚,给夫妻个人表达意愿的空间,从而形成了家庭、国家和个人三位一体的离婚制度结构体系。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家庭、国家、个人因素的消长,离婚制度的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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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一贯实行有条件的许可离婚。从唐律开始,和离作为一项独立的立法,与七出、义绝一并构成中国古代法上的离婚形式,而非七出、义绝离婚的附属。该制强调夫妻情不协和而两愿离婚,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对婚姻的强制干预力,重视夫妻自身的调整功能。学者在分析和离时,对其限制也有所认识,并没有把它视为无条件的、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诸多事例表明,和离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离愈至后世愈益成为民间离婚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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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从远古时期到现在,虽然是两性之间的结合,但是其中的形式、程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也是随着人类不断地进步、文明程度不断地提高而产生的转变,从最原始的母系社会时的“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导致了父系血脉的混乱;到了奴隶社会时,人们吸取了原始社会的教训,创造出来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用来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例如在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制定法律规定了同姓不婚,结婚必须履行“六礼”程序,离婚必须要有“七出三不去”之条,如若违反将会受到律法的制裁;到了封建社会时期,在原有的结婚程序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在古代社会当中,即使有了一定的结婚程序,相比于原始社会显得更加文明,但是其对于妇女是并不友好的,在传统的古代婚姻制度当中,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并且在古代正统的婚姻观念通常是不允许女子再嫁的,如果女子再嫁就会受到社会的非议,这些种种都是对女性的荼毒,使得女性完全是男性的附属品,并没有自己的真正自由。直到现代社会,开始了强调男女平等,大大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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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历史,纵观中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开始到清朝灭亡,离婚主要有"七出""义绝"和"和离"三种方式。由这三种方式可知,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受家族主义的影响,时时处处关乎家族利益,结婚被看做两个家族的结合,离婚自然也被看做是两个家族的决裂,因此离婚的条件、理由乃至程序都与家族密切相关,夫妻个人的意愿及情感都需要服从家族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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