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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当事人对房屋门牌号产生重大误解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密云县花园小区57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入住后办理电表时发现门牌号是301而非302。王某称,房产登记时301室登记在其父亲的名下,302室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由于门牌号标志不清,造成其错误认为301室是自己的房屋。由于卖房时发生重大误解,王某现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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