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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1):14-25
联合国维和人员性犯罪问题严重侵犯东道国受害者的人权并使联合国声誉受到重创。各管辖主体在对犯罪嫌疑人实际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存在诸多障碍:维和人员在东道国享有豁免;各国刑法在域外适用上的规定不同和派遣国主观上不愿对本国维和人员性犯罪行使管辖权;维和人员性犯罪难以被认定构成国际罪行;混合法庭须经东道国同意才能成立;维和人员性犯罪是否构成《罗马规约》中规定的国际罪行和受《罗马规约》约束的国家有限。改进建议包括:多方管辖权相互补充;成立对性剥削和性虐待作出快速反应的小组;起草《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刑事责任公约草案》;联合国在东道国设立混合法庭;派遣国在东道国进行实地军事审判等。 相似文献
2.
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宗璋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5(1):26-32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既需要加强竞争法规制 ,维护竞争秩序 ,又需要通过竞争法豁免政策实现发展的目标。内容相互冲突的豁免和规制的并存 ,可能导致竞争政策的失效。为此 ,这种冲突必须得到适当的协调和控制。一方面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强调豁免政策的发展功能 ,拓展使用豁免政策的空间 ;另一方面 ,要加强对国际和国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并对豁免政策的使用施加适当的限制 ,避免滥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极不完善,尤其是证人权利义务设置失衡,证人的应有权利缺乏保障,导致证人出庭作证难,拒证现象严重。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是证人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它已得到世界众多国家以及联合国公约的认可。构建我国证人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制度对于改善我国证人作证的现状,切实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4.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既不同于只处理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院,也不同于安理会特设的几个国际刑庭。其补充管辖原则表明,它对国内法院起着补充作用而不是优先于国内法院行使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是合作与协调的关系,但规约第16条规定安理会以通过决议的方式要求法院推迟调查和起诉这个机制存在很大的缺陷,它为政治干涉司法提供了方便之路。 相似文献
5.
关于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敏琴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9(3):73-75,80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包括证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就使得证人作证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借鉴英、美、日等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必须确立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此切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6.
作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缔约国,日本通过国内立法完成了对公约的转化。出于限制豁免主义立场的考虑,日本在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给予外国国家豁免的具体情形以及外国国家参加法院诉讼的法律效果等问题上对公约进行了较大修改;出于与国内法衔接的考虑,对国家与国家企业的关系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在劳动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等方面,虽然条文表述有异,但却符合公约的精神。日本国内立法的整体方向是扩大日本的司法管辖权,这一点既需要引起我们的警觉,也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问题逐渐由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转向的趋势下,执行豁免依然具有较强的绝对性。这对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承认与执行产生了较大的阻力。在限制执行豁免的途径选择上,有些国家主要采用设置类型化的豁免例外条款、保留行政权适度参与和有效利用对等原则等,有些国家通过判例实践来实现执行豁免认定标准的确立。这些方法的背后,暗含着对维护国家利益与促进经贸发展两方面的利益权衡。面对参与国际交往与竞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仲裁风险,中国宜改变长期坚持的绝对豁免立场,在加强限制豁免立法的同时坚持互惠原则,灵活地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面对执行豁免于短时间内难以突破的现实,我国投资者亦应当充分做好投资前的防范准备,并在裁决执行遇阻后积极寻求多样化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8.
作为刑事诉讼管辖权运行的非常态现象,管辖错误既破坏了管辖秩序,亦侵犯了被追诉人的法定管辖权利。我国现行的管辖错误审查机制主要以解决司法机关自身管辖权为目的指向,以程序补救为功能依归,忽视了管辖权作为程序合法性要件的波及效力。管辖权的审查机制应当从"单一性"转向"复合性",并通过"明显错误"规则,对管辖错误情形下的程序效力作出合理判定。应当在区分管辖类别、案件性质及其所处的诉讼阶段之基础上,对管辖错误的后续程序处理作出不同的规范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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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诸多立法缺陷已在实践中严重阻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在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和机构设置直至人员配备、行政复议的终止和中止规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重组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