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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乐坤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自19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制定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掀起了制定民法典的浪潮。然而,在论及制定颁布民法典的原因时,多数学者往往忽视法律的统一这一因素对其的影响。实际上,从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制定颁布民法典的最直接、最现实的目的来看,都是基于对已有分散的法律进行统一的需要。基于同样的原因,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制定颁布了民事单行法。 相似文献
2.
清末10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上奏中国近代第一个刑法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在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将罚金确定为五大主刑之一。从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其中涉及罚金的主要问题有:罚金定为主刑问题、罚金单位和等级问题、罚金易刑问题、罚金适用的过轻与过重问题、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问题。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将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相似文献
3.
曹艳梅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42-44
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对国际惯例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国际惯例的特性、功能和效力影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对国际惯例予以深入思考和科学对待,并在民法典中确立国际惯例的应有地位。 相似文献
4.
或有期间研究的一个必然逻辑起点就是论证或有期间真伪问题。从制度的本源上展开分析,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乃为独立存在的期间制度。然存在或有期间却并非当然具有存在之必要,还需要论证或有期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或有期间应当是具有独特存在价值之制度,即能够通过限制处于比较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或行使特定的权利,结束权利所处的不确定状态,从而妥当地均衡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或有期间制度的构建则应当遵循或有期间内在价值的指导,着眼于"严格性"的基本定位,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公平,以安排或有期间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或有期间制度的基本规定应当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并列规定于我国未来民法典期间制度一章节之中。 相似文献
5.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6.
八国联军侵华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以旧有方式延续其统治成为不可能,遂推动例律的修订。此外,西方国家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维护了本国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华人了解到文明国家的先进诉讼法制。英美日三国与清政府约定以修律换取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被保险人对于代位求偿权所负义务性质的剖析,明确了被保险人仅负有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消极义务。结合英美法的相关制度和判例并联系中国海上保险的司法实践,进一步阐述了被保险人所负义务的内涵。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3条进行检讨,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3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8.
有关资料表明,在清末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虽然立法者极为重视本国民事习惯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将本国民事习惯采纳为成文法。从宣统三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来看,本国民事习惯几乎没有对编纂民律草案产生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9.
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法功能。 相似文献
10.
“三权分置”是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民法典(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将于2020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在“物权编”简单移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的个别条文,解决了土地经营权定性不明的问题,但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逻辑紊乱、利益失衡、无法放活经营权等问题进一步固化、显化,亟待作出实质性修改。其进一步修改应以实现“放活经营权”改革目标为基本遵循,坚守“物债二分”基本理论,充分尊重中国实际,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