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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问题设计了新的解决机制,通过使特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合法化,试图减轻承运人的负担,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采取规范分析的方法,对这一机制进行解构,论述其给各当事方的法律地位所带来的变化,认为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良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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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1):67-71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遵循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但是其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都有特殊性。在对效果意思作解释时,以“观其行,不听其言”的严格表示主义为原则;以“言对行的反叛”的意思主义为例外。但这个特性以不同于一般民法理论中的折衷主义;在表示行为上其特殊性表现为唯一的文句记载,排斥一般法律行为可适用的沉默和推定方式。票据行为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均无须相对人(债权人)的承诺为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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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与类别股份的内涵基本相同,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了两种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利益效果的股份。持有类别股或类别股份的股东称为类别股东。在我国,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立导致了诸多弊端存在,而建立类别股东制度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既经济又有实效的方法。从法律层面来看,建立类别股东制度既有法律上保障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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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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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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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琼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3):36-38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严重破坏了我国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应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表现、主观方面、罪与非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对该罪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9.
姜万国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票据诈骗犯罪的认定必须从具体案情出发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为标准。票据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了票据诈骗案件侦查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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