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162篇 |
免费 | 55篇 |
国内免费 | 6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0篇 |
工人农民 | 13篇 |
世界政治 | 26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2篇 |
法律 | 425篇 |
中国共产党 | 148篇 |
中国政治 | 305篇 |
政治理论 | 68篇 |
综合类 | 18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篇 |
2023年 | 18篇 |
2022年 | 18篇 |
2021年 | 27篇 |
2020年 | 35篇 |
2019年 | 53篇 |
2018年 | 5篇 |
2017年 | 20篇 |
2016年 | 30篇 |
2015年 | 54篇 |
2014年 | 81篇 |
2013年 | 49篇 |
2012年 | 57篇 |
2011年 | 83篇 |
2010年 | 83篇 |
2009年 | 60篇 |
2008年 | 59篇 |
2007年 | 89篇 |
2006年 | 132篇 |
2005年 | 92篇 |
2004年 | 50篇 |
2003年 | 25篇 |
2002年 | 40篇 |
2001年 | 17篇 |
2000年 | 12篇 |
1999年 | 9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1篇 |
1994年 | 2篇 |
1993年 | 1篇 |
1991年 | 2篇 |
1990年 | 2篇 |
1989年 | 3篇 |
1986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1983年 | 1篇 |
1982年 | 2篇 |
1981年 | 1篇 |
1980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22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人大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途径。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也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相似文献
32.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地名单一罗马化是世界各国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为推进世界地名标准化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面对在我国地名拼写问题上"英语化"等思潮抬头的情况,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紧紧把握发展方向?本期特刊发中国地名研究所所长许启大、中国地名研究所译写室主任刘连安《推动我国地名单一罗马化保护文化多样性》一文,希望能对推进中国地名单一罗马化进程有所启发,使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地名信息成为我国与世界各国交流合作的有效媒介,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33.
北洋政府时期虽然政治黑暗、国力衰弱,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报刊舆论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报刊舆论影响力的日益增强又进一步推动了20世纪20年代国内反帝废约运动的高涨.与此同时,在开展同列强的外交交涉时,由于自身力量的虚弱,北洋政府有时也不得不接受舆论界的促动和监督,并在具体的外交运作中借助舆论界的力量作为后援. 相似文献
34.
35.
36.
37.
38.
丹麦法哲学家阿尔夫·罗斯认为,权能乃是一种在法律上得到证立的,通过并依据对相关效果的宣示,从而创制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的能力。就此而言,权能在本性上具有可能性、规范性、处分性、表示性;权能规范属于构成性规则;权能的理由是基于私人以及公共领域的自治。但富有争议的是,根据以其命名的"罗斯化约定理",所有其他规范性概念都能够被化约为义务概念;又由于权能规范规定了创制义务规范的程序,并使得主体负有义务根据该义务规范而行动,因而权能规范也可被化约为义务规范。然而,通过否定化、关系化、潜能化三项逻辑运算可以得出,虽然权能蕴含着潜在的义务,但是反之并不成立。义务不仅能通过权能的行使,也能通过其他行为,譬如不法或犯罪行为,得到证立。布列金由此认为,罗斯在后期从根本上改变了化约主义立场。但是,权能规范仍然可以被理解为合秩序性创制的行为规范之行为规范,具有元规则地位;只不过创制行为所体现的私人以及公共自治具有不可化约性。在此意义上,罗斯化约定理的核心部分仍然是真实的,他关于权能的立场也是一以贯之的。 相似文献
39.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较晚,但是程度最深,范围最广泛。由于"永续帝国理论"深入人心,德国建立了完备的罗马法教育体系,以及皇帝赋予罗马法学家在司法实践和政界的重要地位及特权等等因素,德国的固有法几乎被全部取代。但是罗马法与德国社会并不完全适应,所以16世纪末开始兴起"罗马法现代实用"运动,使德国的固有法得到推崇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德国普通法,真正将继受来的罗马法消化吸收,奠定了近代德国法的根基。 相似文献
40.
目前地方司法机关正在尝试将人工智能用于刑事司法,其中在证据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也有所运用。人工智能运用于证据判断,应遵循辅助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可反驳原则。在证据能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但可以进行形式上的筛选和把关;在证明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单独承担判断证明力的任务,但在某些方面可以发挥有效的辅助和参考作用,如发现证据之间的明显矛盾或形态的变化;在证明标准判断方面,人工智能同样难以单独承担事实认定及证明标准判断的重任,但人工智能对证据规格的判断能够保障司法人员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人工智能用于证据判断的目标、方式、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系统设计上应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运用而进行有区别的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