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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德国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根据作者1999年9月在南京大学所作的学术报告整理而成。作者分析了德国侵权法保护一般人格权之前的法律状况及其欠缺,然后结合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典型案例,详细研究了一般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领域。作者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德国乃至人类一切法律的基础和归宿。  相似文献   
992.
保证期限是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履行的责任期限,是保证合同的重要内容。我国《担保法》尽管对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分别规定了约定期限与法定期限两种形式,但是,在具体运用这些规定时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与疑虑。本文拟就《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限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93.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内涵于同一种逻辑结构,体现出一定的辩证关系,但是它们又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概念是从马克思最根本的关注点"人"开始的,具有一般的普遍性。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基本原理指导、运用于每一社会现实的真正的特殊理论形态,任何希望把基本原理直接应用于社会实践、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而越过把它与现实相结合这一过程的做法都是徒劳无功的,会产生无法预料的后果。  相似文献   
994.
开篇商品的性质不仅关系到<资本论>的基本内容,而且涉及到<资本论>的研究方法.本文从方法论的角度,论述了开篇商品既不是前资本主义的简单商品,也不是资本主义商品,而是从所有商品抽象出来的商品一般.  相似文献   
995.
叶铭芬 《研究生法学》2010,25(3):119-130
法益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侵权责任法对其保护的必然性,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设置一般条款对其进行保护。我国颁布后的《侵权责任法》对法益的保护作了较为抽象的规定,存在以下的不足:一是对于非类型化法益的保护而言,《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一般条款较为抽象,没有区分权利与法益进行不同的程度的保护;二是对于类型化的法益而言,《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法益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并予以保护。有鉴于此,我国在具体实施《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对法益的保护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对于类型化的法益,应该通过具体的规则结合特别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对于非类型化法益,则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于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予以解释适用,一般条款的运用应该在穷尽规则与原则的基础上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相似文献   
996.
邬琼 《法制与社会》2011,(17):137-138
证明责任的分配促使证明活动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目的,在于解决对事实真相的争议,从而确定责任的承担。证明责任意味着诉讼中的一种风险,必须合理分担,通过立法确立对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理性的规则指引。  相似文献   
997.
数据犯罪是指以数据为犯罪对象、严重扰乱国家数据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数据犯罪不同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数据与信息之间实则是一种相互交叉的关系,因而数据犯罪也不同于信息犯罪。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一种独立于传统法益的新型法益,即国家数据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目前并不存在对一般数据进行全流程保护的客观条件,无须对所有的一般数据进行全流程保护,亦无须对非法存储和非法使用一般数据行为加以规制。我国刑法应将非法获取、传输一般数据行为和非法分析数据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刑法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罪和非法分析数据罪,以规制严重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的非法获取、传输一般数据行为和严重妨害数据分析管理秩序的非法分析数据行为。  相似文献   
998.
张海燕 《法学论坛》2020,(3):141-150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比如建群、退群或移除群聊等功能权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不受法律调整,法规范层面已对群主和群成员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群主而言,因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若群成员之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群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群主对于微信群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其管理职责本质上属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范畴,这与以一般注意义务为理论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微信群内的群聊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性质上均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活动。因此,当群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群主应当承担补充侵权责任。但如果群主已经在功能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应予免责。  相似文献   
99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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