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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制药厂和药店的生意也日见红火。应该说,这足一个双赢的局面,也足丰十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可是,在大好形势的背后,总足会隐藏着一些不正常的事情。有些人违法经商,有些人违规行事,有些人在任而不作为,其原因都是有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包含在内。还有些人力刚躲避矛盾,则是囚为从中得不到利益。  相似文献   
112.
《北京支部生活》2010,(9):63-63
<正>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应该对事业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但在现实中,也有对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不作为表现在:未履行职责,即在工作中拒绝履行职守或放弃职守;擅离职守,即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似文献   
113.
对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完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在判决的具体内容方面,应采情况判决说;在适用条件方面,应科学界定行政不作为的范围;在履行期限方面,合理期限的指定应以必要、适度为原则。  相似文献   
114.
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也值得探讨。在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中,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单方聚众行为、临时起意、致无辜者伤亡及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需研究。在聚众斗殴案件的程序适用上,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被害人标准的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和身份竞合时的赔偿责任原则及在逃同案犯另案处理与原审判决、裁定的衔接。  相似文献   
115.
《党的建设》2011,(6):58-58
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公布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方式的公告》,今后,市民如果发现全省食药监系统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推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收受财物和有价证券。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8类行为,可以拨打电话进行举报。  相似文献   
116.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诈骗罪问题首先引发出罪与非罪的区别,并牵扯出诉讼诈骗罪的情节问题和诉讼诈骗罪与“滥用诉权”等概念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诈骗罪不仅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共犯形态、罪数形态和阶段形态问题,而且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结果加重犯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本着诉讼诈骗犯罪的事实真相,立于惩罚和预防的“双重正义”或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的“价值双赢”,恰当运用刑法理论予以把握和解决。  相似文献   
117.
孟红艳 《法学》2023,(9):81-95
我国刑法学多数说认为诈骗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但对该要素的独立存在价值及其与财产损失的关系缺乏深入研究。在有的案件中,处分财产与取得财产并不同步;行为人取得财产与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判断逻辑不同,取得财产的判断更侧重于事实层面,财产损失的确定则考虑交换价值的折算和抵消,这些都决定了取得财产在诈骗罪构造中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重视取得财产要素,对诈骗罪既遂就应当主张控制说(取得说),取得财产是事实上的既遂标准,为既遂的判断提供了时间点上的参照,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和明确性;财产损失则是实质上的检验,从诈骗罪保护法益的角度规范地判断是否既遂。承认取得财产也是诈骗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有利于处理承继的共犯。诈骗罪是不法内容“向后倾斜的犯罪”,其不法重点是后半部分的财产转移,对仅参与财产转移阶段的后行为人也能肯定其正犯性。  相似文献   
118.
张伟 《比较法研究》2023,(1):97-111
犯罪参与网络化对共犯理论既提出了严峻挑战也提供了理论革新的契机。针对共犯理论与司法实践在规制网络不法帮助行为方面的乏力与困境,立法者增设了刑法第287条之二。应当承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犯罪属性,网络犯罪帮助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参与性不应作为肯认其共犯性的充分理据,避免继续以共犯教义学为指导阐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极强的涵摄性决定了本罪有两个基本面相,既属于网络刑法中的兜底性罪名,也有作为竞合性罪名的可能。对本罪犯罪构成不宜过分限缩解释,避免其适用面相过窄而出现法益保护乏力。  相似文献   
119.
传统刑法理论过分注重不同罪名犯罪构成以及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界限,而轻视不同犯罪之间的阶层关系和包容关系。这种思维方式会制造罪名之间的对立,在案件事实存疑、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认定和共犯逾越等问题的处理上会产生评价矛盾,从而造成诸多处罚漏洞。洞悉犯罪构成以及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联系,善于运用包容性评价思维,有利于消解评价矛盾,建构起协调一体、能适应错综复杂案件情状的刑法理论。包容性评价方法也契合当前学者们提倡的类型化思维方式,有利于缓释概念分析思维的形式束缚。  相似文献   
120.
先行行为,也称先前行为,以事后的不作为行为为参照物,即是指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并由此产生防止该状态义务结果的(先)行为。作为产生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一种,一般而言先行行为具有三个条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行为所伴随的法益受损的危险状态、行为与状态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在这三个条件中,行为条件是基础,为避免不当扩大或者缩小不作为犯罪的适用面,对先行行为的范围有必要加以准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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