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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正> 随着民事立法速度的加快,我国制定物权法已经不是很遥远的事情。在制定中国物权法时,借鉴外国法尤其是德国民法这样举世闻名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对我国制定物权法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看法。 一、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设立等行为就是物权行为,——更精确地说,其中包括着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理论,就是将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和废止的行为和结果只当作物权行为的结果,使其不受其原因行为(一般为引起该行为的债的原因)的效力和结果影响的理论。该 相似文献
13.
一、公证制度有助于物权流转的安全、有序 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有序性和有效性,所作的公证证明是真实的合法的,同时具有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解决争议的证据、强制执行的根据三大效力和作用.其实,公证制度最大、最重要的效力和作用,是经过公证,对公民、法人及准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正面引导,使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4.
物权立法引入公证制度,是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为其他一些国家与地区认同和接受,这与公证的本质属性相契合,充分体现了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安全的内在需求,应成为我国物权立法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15.
16.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及新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案件之专属管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却出现了诸多的混乱甚至是矛盾的情况。主要原因即在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和不完整导致实践中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适用范围不能得到明确界定。管辖作为诉讼的入口,是公平正义的外在体现,必须对涉不动产纠纷诉讼管辖问题系统审视,通过类型化研究对其进行分类界定,即物权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债权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以及身份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并分别明确其管辖适用,从而符合其制度设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17.
刘辛志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4):89-94
非物权人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是冒名处分行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无权处分,而不是无权代理.登记错误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因此,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以民法的风险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角度进行分析,冒名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无权代理相似,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当冒名处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时,也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 相似文献
18.
19.
不动产协助执行是不动产执行中的一个具体环节.不动产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记载的内容为依据.不动产行政主管机关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进行实质审查,其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的合法性不容质疑.我国不动产行政主管机关在不动产协助执行中存在缺乏操作性、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除个别国家或地区如瑞士的立法外,在传统的民法理论及绝大多数立法例中,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1〕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