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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相互区别与联系的两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未规定善意取得及其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存在疏漏并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有冲突,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理顺。物权法草案中善意取得之规定有待进一步检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222.
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223.
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   总被引:8,自引:2,他引:8  
物权定义建议增加排他性效力;建议修改物权定义、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的效力,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占有改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善意取得、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等条文;建议增加关于宗教财产归属、取得时效、营业质权等规定;建议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物上请求权之规定,删除第十五章即居住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224.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债权平等原则是体现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债之相对性原则的一项重要具体原则,为债权与物权区分说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但在现代民法上,由于债权物权化趋势、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以及协调公平与效益的法律价值冲突等因素,债权平等性原则正在被打破.即便如此,债权平等原则在债法领域的基础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相似文献   
225.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物权法制定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当今世界各国在物权变动模式上存在几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其各有利弊.我国是一个民法法制发育较晚,必须进行广泛法律继受的国家,但法治建设必须借助于本土资源,应从实际国情出发,选择最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26.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务时,就要依务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因此债权人选择担保的方法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27.
吴光荣 《法律科学》2006,24(4):102-113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228.
论唐代税收体系和结构的发展变化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刘玉峰 《思想战线》2003,29(3):59-64
以德宗建中元年租庸调制的废弃和两税法的实行为分界,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呈现出前后两个时期的鲜明特点。唐前期的租庸调制继承并总结了北魏隋朝以来的租调制,唐后期两税法和多种工商业税的推行则全面开启了征收资产税的法制化新里程。唐代国家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总体呈现出的由租庸调农业税为主向多元资产税并存的转化变动特点,对宋代以后的国家税收形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体现了唐代社会乃至中古封建社会的经济变动和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229.
彭莉 《台湾研究集刊》2003,86(4):59-65,81
为改善投资环境,迅速发展经济,台湾当局相继出台了侨外投资条例.近50年来,台湾当局对侨外投资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正,在放宽管制性规范的同时,不断强化保护性规范.与侨外投资条例相比,台湾当局的陆资投资立法显得较不完善.近期台湾"立法院"通过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规定大陆公司获得许可得赴台投资,但具体配套措施尚未全面正式出台,目前,台湾当局仅就开放陆资入台从事土地及不动产投资完成了相关子法,而且该项立法从陆资准入、陆资营运等环节对陆资多重设限,有违"非歧视待遇"原则.  相似文献   
230.
地役权制度与物权法之生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文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物权固有法的原则和内容受到了挑战。地役权以其意定性和包容性,在现代物权法相对凝固的状态下起着润滑和活跃作用。地役权的灵活性使其对物权法定主义起着拾遗补缺作用,地役权的债权性赋予其本身强大的经济功能,地役权的意定性和不确定性使其起着以"私"补"公"的独特作用,符合了现代法律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本位法律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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