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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车昱 《中国司法》2005,(12):51-54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经颁布,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与此同时与《公证法》内在关联性最强的《物权法》目前我国也正在抓紧制定,然而从已发布的《物权法(草案)》的情况看,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公证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中应有的作用认识不足,对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采取了不应有的漠视和回避态度,而这一切正成为实现我国物权制度立法目标的重大隐患,笔者由此试对建立我国不动物权变动法定公证制度相关应然性问题作如下分析。一、法定公证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的内在需要物权…  相似文献   
32.
吴氏夫妇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北海市铜鼓里二巷11号三层楼房给郑某、徐某。合同约定:郑徐2人预付40万元购房价款后,吴氏夫妇应在6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约后,郑徐2人按约预付房款40万元。吴氏夫妇在出具  相似文献   
33.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民法体系构造方法的检讨入手,指出了目前理论界在方法论上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基础,文章分析了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并以对物权为上位概念构建了物权、准物权和无形财产权三位一体的逻辑体系。最后,作者借功能性构造方法,就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作了示例性的建构。  相似文献   
34.
物权行为概念及其独立性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舒  张悦 《行政与法》2002,(9):76-79
本文通过对物权行为概念及其独立性的探讨,认为不应对物权行为理论构成不加区分而对其加以一概肯定或否定。应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客观、全面审视。物权行为概念及其独立性具有其本身的价值与意义,物权行为概念的界定为我们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再认识奠定了基础,而物权行为独立性不仅是民法规范逻辑的要求,也是对现实经济生活的某种反映,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对其合理之处加以借鉴、吸收。  相似文献   
35.
张继文 《行政与法》2007,(8):104-106
本文以物权法为中心,从古代民法的有无、物权客体的分类、永佃权以及遗失物制度几个方面与现代民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了中国古代不仅存在民法而且内容非常丰富,对之进行研究将对我国现今民事立法大有裨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36.
我国物权立法应选择最适合我国实际,又是当代最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物权立法可以从英国财产法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也可以从俄罗斯立法经验中获得启示。我国物权法草案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一些不足,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7.
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6年的最终通过,《企业破产法》十二年迟迟没有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职工劳动债权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存在争议。究竟何者该优先受偿一直是讨论和争议的焦点。本文在对两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8.
徐研  周凡 《中国司法》2006,(5):58-60
为适应维护金融债权的需要,公证机构近年来办理了大量的赋予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业务。公证机构的这一做法,已为我国司法机关所认可,也被我国社会生活所接受。但是,有观点指出,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是指债权合同,因  相似文献   
39.
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是所有权 ,但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物权制度。长期以来 ,大陆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 ,其内在逻辑是 :只有能够占有的物才能被所有 ,而只有能够所有的东西才能成为物权客体。尽管罗马法存在有体物和无体物区分并延续至当今大陆法 ,但将所有权定位在有体物上仍是牢不可破的原则。因此 ,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维护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而这一体系不能适应财产利用价值化趋势 ,妨碍抽象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本文认为 ,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一种利益 ,凡是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外观的 ,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在这一意义 ,作者认为在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方面 ,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 ,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支撑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在动产方面应建立对权利形态、信息形态无形物的物权保护规则。论文历史地考察了无形物及其围绕此进行的不同制度设计 ,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些基本想法。  相似文献   
40.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法律中得到了继承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优先权制度体系,但在《担保法》、《海商法》等民商事法律中。早已有了优先权方面的具体规定,如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理论界对优先权所下的定义是:“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优先权的本质就是优先受偿权,其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从法律上认定某些需要特别保护的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优先权包括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广义的房地产包括房产和地产,本文所论及的房地产仅指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士地使用权。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房地产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房地产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到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执行人员只有熟练掌握我国法律对优先权的规定。执行工作中才能做到公正执法。依法保护优先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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