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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论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出台的《担保法》解释基于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物权法虽以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作基石却亦有意思自治之空间 ,物权法定主义仅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于此之外 ,应为当事人自治之领域 ,担保期间的约定就属当事人自治之范畴。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能够提高担保的信用 ,更好的发挥担保制度的立法功能 ,同时也能使当事人充分实现意思自治 ,体现民法的私法本质。故此 ,立法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相似文献
52.
53.
一、公证制度有助于物权流转的安全、有序 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有序性和有效性,所作的公证证明是真实的合法的,同时具有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解决争议的证据、强制执行的根据三大效力和作用.其实,公证制度最大、最重要的效力和作用,是经过公证,对公民、法人及准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正面引导,使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54.
物权立法引入公证制度,是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为其他一些国家与地区认同和接受,这与公证的本质属性相契合,充分体现了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安全的内在需求,应成为我国物权立法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55.
物权法旨在明确物的归属,在流转中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那么物权立法必当审慎为之,尊重和适应现代物权制度发展的需求,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寻求各种法律途径,形成以物权为核心、稳固物权、维护物权的理想的维权屏障.笔者以为,适应现代物权制度需要的理想的、良性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机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56.
论人体器官权及其对物权法的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体器官权是医学进步催生的无法跻身于传统人格权体系的新型权利,是对物权法的新发展。人体器官是承载人格利益的可移植再用的特殊的物,权利人对依法摘取的自身器官享有所有权,但不得为器官交易行为。《物权法》应当不断提升其自治品质,积极应对人体器官物化的现实趋势,审慎创设人体器官权制度。 相似文献
57.
58.
于志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67-70
物权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制度 ,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的民事立法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 ;物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不同 ;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定不同 ;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不同。解决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物权的法律冲突可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物权 ,适用送达地法 ;运输工具物权 ,适用登记地法。 相似文献
59.
崔建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6):54-57
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债权行为。准物权转让,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法律上实行无因原则,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多为有因的。需要登记的准物权转让,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和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毋需登记的准物权转让,只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转让人无处分权时,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60.
王立兵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公示原则是物权理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元件。”作为一种重要的公示方法 ,物权登记制度则是对该项原则的体现和保障。但长期以来 ,由于历史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原因 ,该制度在我国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甚至其在我国是否存在都令人困惑 ,这极大地制约了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 ,在制定物权法时 ,立法者除对物权体系重点关注外 ,也应对此问题予以正视 ,以期真正建立、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