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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国际投资协定中普遍包含"根本安全利益"和"公共目的"条款。作为一种特殊公共利益的"根本安全利益"与可仲裁性及必要性抗辩紧密相关,而"公共目的"与征收问题并存,是合法征收的必备条件,并必须伴随相应补偿。就"根本安全利益"事项的可仲裁性而言,已有的判例和实践不足以给出定论,条款的措施似乎很有必要;就可补偿性而言,在理论上有不同主张,实践上亦有不同做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对"根本安全利益"而不是"公共目的"抗辩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从而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相似文献
242.
当前中国《侵权法(草案)》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下的《侵权法》立法准备工作,只能在已有《草案》的基础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推倒重来,故对比研究这些《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完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草案》规定亦仁智互现,将来立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的认定方法,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作为法律价值,既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确立的基础,又是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分摊规则,但并非归责原则。针对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须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而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应当法定化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能否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则应分别而论。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以涵盖"监护人过错"及"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侵权法》是"保护法",故侵权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方式;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宜与"赔礼道歉"并列、"修理"不宜与"恢复原状"并列为侵权责任形式,"重做"、"更换"是违约责任形式,而非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进行区分后各自设置相关规则。物致害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责任人为物的实际管领者。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应当既包括饲养动物又包括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趋势之一是在特殊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侵权法在产品责任领域可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额应限制在实际损失的两倍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243.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制度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融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矛盾,并且难以操作,立法者所期望的两种制度融合的优越性并未体现出来。本人建议对两种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并存的基础上消除冲突。 相似文献
244.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时,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水平和技术发展现状,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原则的过度适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45.
《现代法学》2019,(1):149-158
诉讼抵销是指被告依据实体法规则,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抵销消灭原告的实体请求权。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应当以抗辩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抵销,少数说则认为应以反诉的方式实现诉讼抵销,而司法实务中却主要采取另诉说,实质上否定了诉讼抵销的实现。诉讼抵销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上的脱节,根源于抗辩说和反诉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均无明确规则,而司法实务操作者对效率和合法等功利目标的追求使其选择另诉说。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拆分诉讼,通过解释和适用中国法既有规则,提炼出实现诉讼抵销的具体路径:诉讼抵销的性质只能是抗辩,但其具体要件之一的"存在抵销主动债权"存在争议时却必须以诉的形式解决,可以将抵销主动债权作为反诉合并审理,但在不具备合并条件时法院应就本诉债权是否成立做出先行判决。 相似文献
246.
中日票据恶意抗辩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票据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而特别设计的制度。因此,对于恶意的票据取得者,法律上是没有必要给予保护的,这一点自不必多言,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恶意抗辩的定义、判断恶意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票据法学在这些领域的研究尚属粗浅。此外,对于恶意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与日本票据法则完全不同,颇值得研讨。为此,围绕着票据恶意抗辩的问题,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中日票据判例、理论现状的分析,探析我国从日本法中可以得到的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247.
崔艳鲲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3):81-84
本文简要地论述票据抗辩及票据抗辩限制的关系,指出两者都是对票据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措施,只不过保护的侧重点不同,票据侧重于保护票据债务人,而票据抗辩的限制则从保护票据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的流通行为出发,并对票据抗辩制度进行了思考进而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248.
司法层面如何评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行为,对于FRAND许可秩序的形成具有法律形塑意义。德国橘皮书案确立的反垄断抗辩成立要件,为欧盟法院率先提出FRAND许可谈判框架奠定了程序基石。结合欧盟许可谈判框架演变及背后考虑,我国构建均衡的FRAND许可谈判框架应着重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以我国专利法第20条专利权滥用条款为实体法依据,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过度行使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确保双方在对等地位的基础上开展谈判;二是通过内部评价路径和外部评价路径最大程度地确保谈判过程诚实信用;三是面向双方最终诉诸司法的场景假设,引导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对于FRAND许可费率计算涉及的关键性问题达成事前合意。 相似文献
249.
合法来源抗辩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强化源头打击侵权的重要规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59条的分析,可以明确销售者应为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要抗辩主体满足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价格等客观要素,还应具有主观善意.注意义务应只是法官在进行说理时的重要依据,而非合法来源... 相似文献
250.
吴俊儒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6):63-67
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要件理解不清晰,导致对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抗辩附加了不必要的高标准。以“景德镇陶瓷”系列维权案为例,存在证据审查过严、附加不合理要件的适用困境。主观要件“不知道”应理解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与其他部门法和TRIPs协定保持体系一致。“合理的注意义务”仅针对物权的合法取得,不要求进行知识产权权利审查。客观要件“合法取得”仅指正常交易途径取得,不要求“自原产地取得”或“自授权途径取得”。客观要件“说明提供者”应仅为形式要件,不应以此要件为由要求销售者进行实质举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