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234篇 |
免费 | 22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4篇 |
世界政治 | 35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篇 |
法律 | 935篇 |
中国共产党 | 35篇 |
中国政治 | 105篇 |
政治理论 | 28篇 |
综合类 | 11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7篇 |
2023年 | 26篇 |
2022年 | 23篇 |
2021年 | 49篇 |
2020年 | 24篇 |
2019年 | 33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11篇 |
2016年 | 30篇 |
2015年 | 67篇 |
2014年 | 97篇 |
2013年 | 81篇 |
2012年 | 61篇 |
2011年 | 90篇 |
2010年 | 56篇 |
2009年 | 76篇 |
2008年 | 68篇 |
2007年 | 55篇 |
2006年 | 50篇 |
2005年 | 45篇 |
2004年 | 33篇 |
2003年 | 49篇 |
2002年 | 53篇 |
2001年 | 53篇 |
2000年 | 64篇 |
1999年 | 8篇 |
1998年 | 11篇 |
1997年 | 9篇 |
1996年 | 9篇 |
1995年 | 6篇 |
1994年 | 1篇 |
1993年 | 2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2篇 |
1984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25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8):41-48
【裁判摘要】
一、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果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者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与提供搜索服务,两者属于不同的网络服务, 相似文献
102.
"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 相似文献
103.
10年究治问题餐具,董金狮已经成为一种令人无法忽略的存在。如果没有这个人,公众也许永远不会知道,小小一只塑料餐盒,背后也会存在那么多问题。有了董金狮,在这个世界上,便又多了一个江湖。 相似文献
104.
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扩张适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下的实用主义选择,根本原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误解。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容易导致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由此引发的“假阳性错误”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重构、自由竞争价值的倡导、确保适度干预原则的贯彻及其作为行为规制法的功能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定位应回到市场机制的辅助工具上,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适用的优化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借助法律论证分析框架弱化商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关切经济分析标准并援引实质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对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原则上不再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105.
同行监督源于表达自由,它可以有效弥合产品信息不对称,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祉具有重要作用,这奠定了同行监督权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同行监督权已经超越传统企业商业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权范畴,以公共利益为法益目标,具有社会权利属性。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行监督权,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同行监督权,对同行监督适度宽容鼓励。但经营者在行使同行监督权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遵循“目的正当、立场中立公允、事实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在构造同行监督法律规范时,应当从同行监督关系、同行监督行为、同行监督后果等内容入手,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联和应用关联。同行监督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异化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企业名誉权。在区分及认定同行监督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当从客观事实与主观过错角度出发,并基于消费者视角从整体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06.
107.
【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前提是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互联网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维度从同业竞争转为跨界竞争。互联网情境下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应根据所涉权利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行为来认定。 相似文献
108.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