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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22.
李中原 《法学》2023,(11):107-121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境,意大利模式则解释难度过大。一般性地将“明知的非债清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事由在当代并非先进。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替他人还债”。习惯上的赠与行为、主观无价值的给付以及恶意阻碍给付目的成就可分别通过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985条不当得利之得利要件的主观化解释以及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反向推定规则的解释达到排除返还的效果。特定场合下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强迫交易则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为不当得利的除外条款。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在两种规制方案中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123.
《北方法学》2022,(6):118-132
“质·量差异”理论原本是形塑行政罚与刑罚关系的立法政策理论,若作为解释理论框架,应当先明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实在法差异以及这种差异背后的立法理念。行政犯的规范结构以及“行刑衔接”的制裁模式,反映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确是一种量差关系。量差格局的出现,根源于立法者采取的量差立法理念,即根据行为轻重不同“阶段性”地分配力度不同的两种处罚。具体到应用层面,量差说具有限制行政犯成立范围的“双向”解释机能,一方面明确行政犯的限制解释方向,另一方面明确应当根据行政犯的构成要件来反向制约行政不法的构成;而且,结合犯罪论的基本原理,还可以发现量差说具有树立理想的行政犯类型的立法指导机能。  相似文献   
124.
过失实行行为的本质在于制造并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对过失实行行为客观不法的认定,应坚持结果回避义务对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判断的决定作用;结果回避的不可能性导致结果回避义务的无效性;当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不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时,应否定过失实行行为的存在;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制造并实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方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风险升高理论是对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行为与不法结果在无法确证因果关系时仍应予以客观归责的补强;容许的风险和风险分配理论仅具有在立法层面对结果回避义务的规定起理论支撑作用,在司法适用上并无有价性,而作为两者下位规则的信赖原则,实际亦是一个无用的规则。  相似文献   
125.
大陆法系通过法益侵害原则,建立了抽象危险犯的结果的不法.英美法系通过危害性原则,根据抽象危险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建立了抽象危险犯的不法根据.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强调行为人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有合作义务、以及个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具有连带性,所以,英美法系的抽象危险犯比大陆法系更加严格,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几乎不具有任何排除机制.  相似文献   
126.
近些年,“感情补偿费”一词不绝于耳。法院在对“感情补偿费”法律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很大差异。其原因主在于相关处理规则和适用理论的缺位。因此,探讨“感情补偿费”之给付的性质,厘清约定“感情补偿费”之“婚外情感情补偿协议”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了。在厘清“婚外情感情补偿协议”的概念及效力的基础上,运用不当得利、不法原因给付以及自然之债理论,对“感情补偿费”之给付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以期为法院审判相关案件梳理出一整套适用理论。  相似文献   
127.
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的根本差异在于阶层性的有无,这一点在共犯论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李某强奸案与刘某指使其女投毒杀人案充分说明,忽视责任能力具有不同于其他要素的阶层性,将从根本上瓦解四要件体系对共同犯罪的理解。要素从属性理论内部的分歧则提供了质疑三阶层  相似文献   
128.
《现代法学》2018,(1):145-156
十九大报告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预防性反恐是反恐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有着强烈的内生需求和外在压力,需要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方向指引和技术管控。具体而言,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守人权保障底线。明确不法意志的有无是预防性反恐罪与非罪的质变节点,清晰不法意志的大小是刑罚轻重的设置标准,透视距离不法意志的远近是非罪措施强弱适用的依据,具有导引反恐进路、框定反恐条件的积极作用。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预防性反恐的制度建构需以不法意志为核心,合理限定预防性反恐的刑法边界,均衡调适预防性反恐的衔接机制,科学设置预防性反恐的程序内涵。  相似文献   
129.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4,36(3):3-25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130.
德国民法上的违法性理论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友军 《现代法学》2007,29(1):132-140
自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违法性与过错的区分之后,这一观点就支配了德国立法和理论。虽然有学者质疑区分的意义,但二者的区分还是非常必要的。在德国民法理论上,违法性判断理论有结果不法说、行为不法说和折衷说。较之于其他两种学说,折衷说具有较多的优点,不过,折衷说的采纳,必须以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和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的区分为前提。折衷说还可能导致有些情况下过失判断标准和违法性判断标准的趋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采纳“内在注意”和“外在注意”区分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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