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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诉讼诈骗是指在诉讼中或以诉讼作为手段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损害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不能成立诈骗罪。传统理论关于诈骗罪特征和不法类型的描述,将受行为人欺骗的对象(受骗者)和财产受到损失者(被害人)进行同一性理解,将财产的交付限定为"自愿"而为,存在重大缺陷,限制了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造成了刑法保护机能的萎缩。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获取他人财物或免却财产支付义务,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且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利于实现诈骗罪的立法宗旨和通常的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52.
53.
罗鸿燊 《清华法学》2024,(1):191-208
婚恋类诈骗说明,内心事实型欺骗的可罚性并非不证自明。事实是欺骗行为的对象,而内心事实在本体构造上具备三个属性:它的内容具有未来性,并指涉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兼具形式上的现在性。第一、三个特征令其无法满足事实主义视角里的可证实性要求,而第二个属性则难以符合规范主义路径中的可信赖性标准,原则上内心事实不应是欺骗的对象。但是,一旦内心事实在社会交往中被法律规范义务化,被害人个体自由转化为受诈骗罪规范目的保护的交往自由,那么内心事实成为真相权利的内容,则例外地可被欺骗。此时刑法应坚持从属性,结合民商法规范对义务进行识别与判定:婚恋诈骗中行为人对婚姻行为的内心态度无法被义务化,其不是在进行规范意义上的欺骗;不法原因给付中给付方也不享有期待履约的民事权利,不应在财产损失而应在欺骗行为上阻却构成要件;在“航延险”等保险诈骗中,虚构、隐瞒乘机之内心意愿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规范世界不应迁就而应该形塑事实世界。  相似文献   
54.
刘涛 《政治与法律》2020,(3):113-124
网络空间中的帮助行为实质不法具有行为对象上的不特定性、行为方式上的非外在可辨别性和侵害结果上的非实体性,网络帮助行为的不法归责模式因此具有独立化的必要。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针对实质不法的特点,网络帮助行为不法归责模式凸显主观不法要素对不法归责范围的厘定效果和客观归责上的功能维护与管道治理的目标。网络帮助行为的不法归责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参与归责模式,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较共犯归责原则宽松,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合宪性解释,归责边界应当遵循社会宪治的理念,以社会功能分化的视角构建网络时代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刑法解释框架。  相似文献   
55.
不法动机往往使法律行为具有某种社会不妥当性,对不法动机规制的德国模式更适合我国立法现状.对不法动机的判断,可以从不法动机的不同表现形式来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对不法动机规制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56.
杨新霞 《法制与社会》2010,(32):267-267,271
正当防卫反逆程序是指不法侵害人为免受防卫人正在进行的明显不当防卫行为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针对原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本文旨在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解读,提出正当防卫反逆理论,以确保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7.
传统过失犯罪理论构建的不法体系以注意义务为中心,由于注意义务的根据来源颇广,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在个案中具体补充,因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开放的,不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近几十年来在德国乃至欧洲比较流行的刑法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主要是为解决过失犯罪的不法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它为过失犯罪构建的以危险原则为核心的全新不法体系,重视行为在客观面上的不法特征,克服了传统过失犯罪理论的缺陷,不但实现了过失犯罪的准确认定,而且也符合了现代刑法学精确化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58.
德国阶层犯罪论奠基于自然主义犯罪观的实证逻辑,偏离了犯罪作为价值判断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基本规律。德国刑法学从犯罪认知的存在论向规范论转向后,其犯罪论体系未能随着内容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其中的三阶层架构已名存实亡,而以“不法”和“责任”为核心的二阶层改造亦非良策。犯罪论建构应确立价值理性相对技术理性的统领地位。危害行为不属于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是须在主客观要素的关联评价中得以判断的核心范畴。犯罪论渐次展开的逻辑分层应当是,由罪质要素到罪量要求,再到附加条件。正当化事由应分解为无法益侵害的合法行为与被合法化的法益损害行为,并在犯罪论体系中作出不同的处理。单位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应当作为犯罪的特殊类型予以专题讨论。  相似文献   
59.
本文阐述了不法经济存在的深刻社会原因、评判不法经济行为中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以及怎样在司法实践中 ,区分不法经济行为中罪与非罪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60.
金可可 《法学》2020,(8):37-57
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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