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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回购协议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股东所签订的满足一定条件下,投资者退出投资的方式。司法实践中,当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回购义务人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回购受让投资者持有钓股权或份额,从而引发纠纷。此时,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合同性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投资关系,还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其法律处理后果大相径庭。 相似文献
132.
《现代法学》2017,(6):106-118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继续设定了雇主因雇员不能胜任工作而有权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裁量性解雇规则,这是雇主对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雇员所能采取的终极措施,同时附随着预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前置性义务。能否胜任工作是判断雇员有否适当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基本准则,是雇主作出录用、试用期满经同意转正、继续雇用等决定的主要依据。域外劳动法中,雇主行使解雇权应当具备正当理由;就雇员不能胜任工作这一与其自身状况相关联的事由而言,雇主享有预告解雇权。如雇员的工作业绩达不到岗位任务目标或未能恪守忠实勤勉义务的,可以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经挽救仍不能适当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雇主就可以作出解雇决定,以均衡保护雇主和雇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3.
刘德超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4(2)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思想防线,是构建"三不腐"长效机制的主要途径。落实"两个责任",三管齐下、常抓不懈,加强自身建设、打造执纪监督"铁军",是构建"三不腐"长效机制的核心、关键和保障。 相似文献
134.
“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为客观未遂论的当然推论.然而,无论把未遂犯视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未遂犯中的危险和危险犯中的危险并不相同,未遂犯中的危险判断不应也无需绑定在危险犯中的危险上.侧重于法益侵害主观倾向的未遂犯属于计划犯,侧重于法益侵害客观倾向的危险犯是客观危险创设犯,两者是并列关系.所以未遂犯不是危险犯:既非抽象危险犯,也非具体危险犯.否定未遂犯是危险犯,也就否定了纯粹的客观未遂论. 相似文献
13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79-81
国外未遂犯处罚依据理论有犯意说、表征犯意说、行为危险说和结果危险说。我国刑法未规定不能犯,传统理论认为不能未遂行为形式上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可罚。然而,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之间存在逻辑冲突,且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与刑事违法性存在混同。基于此,应以法益侵害性代替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坚持结果危险说的危险判断方法,以"实行性"限定对实行行为的认定,同时区分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以解决修正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136.
戚孟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4):40-46
学界时于不能未遂犯的性质一直处于激烈的争论当中,而导致争论的最大原因在于对危险判断方法的不同认识。本文笔者通过分析主要的危险判断学说,指出了它们存在的主要缺陷,总结分析了它们的主要分歧以及导致分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赞成的危险判断学说,并对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137.
犯罪中止与不能犯未遂的竞合,应以行为的“有效性”为尺度,判断其是否成立中止;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竞合的处理,既不能违背中止制度的立法初衷,又应区分二者在行为性质上的联系,同时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138.
赵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6):114-120
合同履行受挫理论是英美合同法特有的理论,主要渊源于其判例。合同履行受挫理论是在契约严守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形成和发展的,其价值在于追求公正。我国合同法部分吸收了合同履行受挫理论,但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修正。 相似文献
139.
140.
时明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7-14
履行不能乃比较法上的通行规则,各国均通过立法或判例加以确认。大陆法系一般将履行不能视为债务不履行的重要类型之,并附加可归责性的要求以平衡契约双方的利益。普通法由最初的严格责任发展到逐步承认各种类型的履行不能,将其视为免除继续履行义务的免责事由之一。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法律不能、事实不能、金钱不能等履行不能之具体类型,还应通过解释论确立履行不能的可归责性要件。将事实不能解释为包含客观不能、经济不能、人身不能等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