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3357篇 |
免费 | 32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7篇 |
工人农民 | 16篇 |
世界政治 | 68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4篇 |
法律 | 2535篇 |
中国共产党 | 155篇 |
中国政治 | 359篇 |
政治理论 | 54篇 |
综合类 | 171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0篇 |
2023年 | 29篇 |
2022年 | 25篇 |
2021年 | 45篇 |
2020年 | 58篇 |
2019年 | 48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38篇 |
2016年 | 49篇 |
2015年 | 99篇 |
2014年 | 257篇 |
2013年 | 229篇 |
2012年 | 283篇 |
2011年 | 253篇 |
2010年 | 249篇 |
2009年 | 281篇 |
2008年 | 237篇 |
2007年 | 166篇 |
2006年 | 164篇 |
2005年 | 106篇 |
2004年 | 147篇 |
2003年 | 131篇 |
2002年 | 131篇 |
2001年 | 82篇 |
2000年 | 59篇 |
1999年 | 43篇 |
1998年 | 19篇 |
1997年 | 29篇 |
1996年 | 34篇 |
1995年 | 28篇 |
1994年 | 12篇 |
1993年 | 5篇 |
1992年 | 5篇 |
1991年 | 6篇 |
1990年 | 9篇 |
1989年 | 1篇 |
1988年 | 2篇 |
1987年 | 1篇 |
1986年 | 2篇 |
1985年 | 4篇 |
1984年 | 6篇 |
1983年 | 1篇 |
1981年 | 1篇 |
1980年 | 1篇 |
197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38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51.
试论我国银行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广远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3):50-51
借鉴美国、日本及欧盟诸国等发达国家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立法进程和立法特色,能够深化对我国银行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现状及其不足之处的认识,从而强化对我国银行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52.
翟桂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6)
我国在专利权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就假冒专利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原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变化,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定刑较之原有规定为轻;二是强调罚金刑。假冒专利罪的客体,就其直接并必然侵犯的权益,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和我国的专利管理制度,在分析研究以及认定假冒专利罪时,必须清楚地了解专利权的特殊性;假冒专利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心理状态上应属故意方可构成此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何谓“假冒”,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 相似文献
53.
我国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缺乏专利积累,不断遭受外企的知识产权诉讼,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经验,不敢应诉,遭受更大损失.关于如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应注重建立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体系,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产业政策上要强化知识产权导向,企业要重视自主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面前要敢于应诉. 相似文献
54.
55.
56.
英国是较早便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专业化审判的国家,发展至今,历经多次改革,已然是现今世界上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较成熟的国家。其中,设置在高等法院大法官庭下的专利法庭和知识产权企业法庭是英国极具代表性的两个具有全国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大部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的初审案件。此外,尚在筹建中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被指定人"、著作权审裁处以及替代解决纠纷机制,也都是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在这样一个改革试点的契机下,分析和借鉴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发展轨迹和成功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7.
58.
“走着走着,迎面来了两位民警要查我的身份证,还将身份证号输入读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坏人,好吓人啊!”18日,一名市民发出微博,引起不少网友关注。——对此。广州警方回应称,路面警员根据目测,仅对形迹可疑的人员以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截查,不是对所有人员进行截查。 相似文献
59.
废热是根“刺”拥有更好、更富有、更幸福的生活是所有人的梦想。而将此放到现实中,就意味着我们要住在一个宽敞明亮、有空凋的房子里,要有一辆或更多辆汽车,再或者有艘船或有幢度假别墅,最好还有机会能时不时地飞到异国旅游。 相似文献
60.
近年来,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关于修改的时机与方式的规定有较大的调整,主要有两大调整趋势:一是出于程序节约的考虑,取消了原本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仍有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只保留了收到检索报告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收到前的至少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且强调必须对检索报告的意见进行回应;二是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程序中修改的时机与方式进行了细化确认,从而试图强化PCT体系、增加PCT途径吸引力.此外,最新相关调整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实行新的检索程序,从而使得其国际阶段中“根据申请人自身意愿”进行的修改在进入欧洲阶段后可能被真正接受继而顺利在后续授权程序中接受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