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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我国《合同法》新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及实践中正确行使该抗辩权无疑是执行《合同法》的新问题。文章简要分析了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详细阐述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范围,明确提出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292.
293.
《法学》2007,(8):128-131
在成立后履行抗辩权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较易判断,但对双方当事人间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学界的评判标准不一。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有密切关系时,应视为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294.
迟颖 《法学论坛》2007,22(5):36-41
随着我国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不断发生,司法实践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信贷消费中产生于买卖合同的抗辩权是否可以适用于与其构成关联合同的贷款合同的问题.作为消费信贷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德国消费信贷法的抗辩权延伸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构成关联合同的情况下,以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对销售者的抗辩权来对抗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使消费者不至于因为关联合同中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分离而承担比传统买卖合同更大的风险,致力于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295.
论我国合同法中抗辩权体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熙海 《求索》2005,(2):80-82
我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 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 权制度,并以此构成了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体系。然而,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体系尤其是其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制度已逐渐不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本文在详细分析现行 体系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由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 抗辩权组成的二元抗辩权体系之设想。  相似文献   
296.
针对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基础,我国学术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统性和融贯性的理论,且在相关理论的解读方面陷入过分简化的误区,由此导致我国的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陷入了一元论体例下对国内地域专属管辖权规则的“盲目转化”、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法律漏洞填补缺位的规范困境。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拥有私法性和公法性两个方面的法理基础,前者仅构成专属管辖权的基础性必要条件,专属管辖权需要在后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于公权力行为的主权性,一国对本国公权力行为的效力审查等问题拥有绝对的专属管辖权,而对于涉外多边民事争议,一国可基于集中管辖而拥有相对的专属管辖权。由于无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础层面获得正当性,我国未来有必要终止对国内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的“转化机制”并废除投资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权规则,同时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据又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共识的领域补充制定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  相似文献   
297.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 ,对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了积极作用。但我国《合同法》对此制度规定过于简略 ,缺乏可操作性 ,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98.
赵立华 《法制博览》2023,(10):70-72
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可协议约定管辖。实践中,鉴于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发生的管辖争议比例较大,提起诉讼的施工劳务合同一方为了有效避免管辖权异议,应如何正确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对施工劳务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的法院认为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施工劳务合同当事人未协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出现纠纷时,建议起诉一方首先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忌把合同履行地误认为工程项目所在地,而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有可能面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因被告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导致案件被法院裁定移送管辖。  相似文献   
299.
对诉讼时效抗辩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应该分配给权利人(原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应该分配给义务人(被告)。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诉讼时效抗辩是依据抗辩权产生的一种典型的权利抗辩,应当由提出抗辩事实的当事人,对该事实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有关抗辩事实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经继续计算或重新计算后届满;如果上述事实由权利人主张,则由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如果由义务人主张,则由义务人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300.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专属性表现在排斥其他法院管辖,排斥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是考量其特殊性,为满足公益需求所设置,以期维护社会稳定.但审判实践中,不动产纠纷的界定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均为不动产纠纷,皆适用专属管辖;有人则认为仅就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制度,并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不动产纠纷并限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应以"一个前提两个原则"为框架,规定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适用不同的管辖,进而突出专属管辖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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