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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制博览》2020,(6)
出于对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在实际的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当事人意志以外以及意志以内的情形的违约风险,在不同的法系里,该精神由不同的制度得以表达和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其体现为不安抗辩权,与此同时,在判例法当中,其体现为预期违约。而我国的《合同法》同时将这两种制度予以规定。但从这两个制度的概念出发,作为一种消极被动型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一方可以对抗其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可以说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利制度,然而,预期违约则更像是一种积极进攻性权利制度,其可以在合同履行期截至之前向合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两种制度从不同的法律后果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的价值追求。完善两种制度的内容,使其更好衔接并行从而达到对双方当事人利益期待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32.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完善了我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抗辩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先履行抗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合同… 相似文献
34.
认为专属保证人的抗辩权主要有:先诉抗辩权,保证范围抗辩权、保证期间抗辩权、主合同变更的抗辩权、存在物权担保时的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35.
张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6):87-89
目前法学界通说认为 ,诉讼时效届满是使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 ,即采“胜诉权消灭说”。但是 ,这种学说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问题 ,不能合理解释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所以 ,我主张 ,应当效仿国外的通例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抗辩权 ,即采“抗辩权发生说”。抗辩权发生后 ,抗辩权的不行使和抗辩权的抛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 ,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正确的区分 相似文献
36.
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 ,专属地域管辖在其适用上具有明显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之特质。主要表现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排斥一般地域管辖之适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阻却协议管辖之适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阻却诉之追加与反诉、违背专属地域管辖得为判决被上诉法院撤销的理由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37.
38.
自然资源的专属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利雅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2):28-31
我国现今的物权立法采取自然资源由国家和集体组织分别所有的形式,这种立法方式在实践中造成了自然资源权利滥用及权利冲突等现象的发生。自然资源的整体性、社会价值性、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特点,客观上决定了它在法律上的专属性。集体组织自身定位及性质的不确定、事实上的缺位等特点,在主观上也要求废除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建立国家专属所有。 相似文献
39.
补充责任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民事共同责任类型。实体法赋予补充责任的制度内容需经由特定司法程序予以实现,但实务中补充责任的实现程序存在诸多困境,比如诉讼形态不统一、判决书主文内容不规范以及补充责任承担条件的判断程序缺失等。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实体法规范的模糊不定和程序规则供给的严重不足,故有必要从实体法创设补充责任的价值功能出发,在解释论视角下建构符合补充责任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程序实现机制:在责任确定阶段,涉补充责任案件的诉讼形态应被界定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书主文应体现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承担的顺序性,为扩大诉讼制度的纷争解决功能,可在诉讼中为追偿权的实现保留空间;在责任实现阶段,应为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一补充责任承担条件在不同阶段配置适当的判断程序,并应使补充责任人于担责时享有充分的权利救济。此外,要确保补充责任程序实现机制建构的科学化,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实体法应形成关于补充责任的统一规则,厘清补充责任与其他共同责任类型的边界。 相似文献
40.
地方立法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实证分析——以某省征兵工作条例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中国的地方立法制度是伴生于改革开放而正式确立、伴随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在认识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对地方立法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关注。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地方立法主体应当做到不越权立法,这是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