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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就诉讼时效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总草案》有得有失。在总体方向上,《民总草案》所设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价值及相应的重要路径选择值得肯定,但在具体的规则设计、立法技术、逻辑体系和价值权衡方面仍有改进之余地。应体现请求权的差异性,尤其是突出特别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同时设置最短和最长的期间限制。由此既实现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又给予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调整的空间。从内部视角看,《民总草案》第九章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则仍需进一步理顺和调整;从外部视角看,立法者应周密考虑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其他民法制度,并妥当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司法程序作为何种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中止或中断),应全面考虑司法程序结果的各种可能性,合理做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安排。 相似文献
302.
权利争议本应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践中劳动者却频频采取罢工手段迫使企业满足其诉求.域外学者大多基于“团体协约相关性”理论和“争议行为正当性”理论,认为权利争议罢工不具正当性.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从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三个维度论证分析可见,权利争议罢工不具正当性.权利诉求本身不能证明权利争议罢工行为的正当性;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社会事实表明:权利争议罢工违背程序公正,甚至损害实体公正;权利争议罢工将增大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罢工行为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加以规范,即:对权利争议罢工,不应赋予其合法性,应采“禁止”规范思路;对劳动者集体行使劳动抗辩权,应赋予其合法性,并采“允许+衡平”规范思路;对利益争议罢工,可赋予其合法性,并采“赋权+限制”规范思路. 相似文献
303.
一、胜诉权消灭与时效抗辩权客体的一体化关于附时效抗辩权的债权能否抵销问题,作为肯定观点的主要理由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胜诉权,胜诉权消灭但债权仍然存在,所以辨明诉讼时效的客体及其与时效抗辩权的关系对于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一)诉讼(消灭)时效客体的立法例诉讼时效的称谓源自于苏俄国民法,其本质与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相同,即经过一定期间后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或者受限制。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对于时效抗辩权的客体也存在不同认识,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例:1.消灭时效的客体为民事权利本身。如意大利、日本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种立法例下的时效包括第二、三种立法例下的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304.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合同法》第 6 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 ,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 ,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 ,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 ,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 ,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 ,不负迟延责任。 相似文献
305.
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作为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从法律的规定上分析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接着对目前该制度的缺陷进行说明,最后对如何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在分析评述目前学界的三种思路之后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306.
从权责一致角度解读《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务员法》是我国首部公务员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包含了许多新的内容,尤其是《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其从崭新的角度规定和明确了公务员在认为上级决定或命令有误时的处理方法及其权利和责任。既赋予了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过程中享有的抗辩权和拒绝执行权,也明确了其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的行政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307.
蔡萍琴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58-60
默示预期违约是我国合同法引进的一项新的制度。当前学者多认为 ,默示预期违约可以由不安抗辩权代替 ,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可能造成当事人滥用权利。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了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适用领域 ,对默示预期违约作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 ,我国引进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有条件的借鉴 ,其结果并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而是给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时予以更合理而灵活的空间。 相似文献
308.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也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对其作出了规定。由于《合同法》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具体操作,本文主要就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后果作一些实际探讨。 相似文献
309.
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同期前救济制度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 ,拒绝履行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则具有合同期前救济的职能。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则代表了国际上对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普遍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问题上并未突破大陆法系的制度框架 ,但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及国际上的一些具体经验 ,并且在预期拒绝履行规则的适用范围上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310.
贾培荣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4,27(5):61-62
我国合同法引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中,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救济方式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在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且二者在适用上有竞合和冲突,故应加以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