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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正>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是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合同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如德、法等国的民法典或债务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存在不安抗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相似文献
312.
313.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314.
315.
探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所不得不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316.
317.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112-118
英美预期违约可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不安抗辩制度与预期不能履行相对应。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为不安抗辩的规则,第108条、94条第2款为预期拒绝履行的规则。两套规则彼此独立,具体适用也无须相互援引参照。 相似文献
318.
一般认为,对于履行期到来之前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的,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较为理想,但这一问题在大陆法上仍然可以通过其固有的框架来解决,那就是拒绝履行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新合同法虽然借鉴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其规定的实质仍然是拒绝履行而不是预期违约,而对预期违约的借鉴对我国的合同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319.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寇广萍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10-13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它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也是合同法研究的重点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形态规定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 ,特别是引进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它对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因而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此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及它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一 预期违约责任的含义及由来预期违约责任是英美法系的一项特有的制度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一般没有这一规定 ,其含义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 相似文献
320.
作为新<合同法>增加的抗辩权制度是在民法基本原则诚信原则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适用范围的扩展。因此,深入、全面地理解抗辩权制度的立法本质和价值取向,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