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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先履行抗辩权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产生条件、性质及其行使、消灭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对于处理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履行,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2.
张鹏 《政法论丛》2004,(4):59-61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是司法实务中一个争论十分大的问题。《担保法》对此未进行明确规定 ,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时起计算。但是 ,这种做法存在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不足。国外实际上一般都是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这时债权人利益虽因先诉抗辩权而不能实现 ,但由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随之中断 ,所以 ,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83.
84.
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相似文献   
85.
默示毁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英美法律制度的典范,在丰富完善《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同时,也因其外来属性引发了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理解上的混乱。理清我国违约责任制度与英美法律中的区别,明确我国《合同法》默示毁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默示毁约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86.
87.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相似文献   
88.
正(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2年12月18日由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89.
万权 《法制与社会》2014,(12):238-239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均是为了降低合同履约风险。我国《合同法》同时引进两大法系的制度,并作出相应改变。这种改变与兼容是否必要和可行至今仍有争议存在。厘清两者差别,作出相应调整,使《合同法》的相关制度更能达到其设立初衷,则是学术界研究热点。  相似文献   
90.
成杰 《中国司法》2001,(3):34-34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且仅对出卖人适用,并将其适用条件限定在买受人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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