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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李毅 《东北亚论坛》2005,14(3):30-34
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制度产生以来,相邻或相向沿海国的海域划界特别是其彼此的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与大陆架应统一还是分别划界问题之重要性日益凸显。独具特色的澳巴海域划界条约采用的划界方法,对中日关于东海海域划界冲突立场之协调富有借鉴意义,在东海中日争议海域,可以通过就大陆架和上覆水域分别划定界线并设立适当联合开发区来解决争端。  相似文献   
112.
世界主要海洋国为拓展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自由空间,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自私性和扩大性解释。这是违背海洋法公约本意的。任何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都是受限制的;沿海国对属于“海洋与科学研究”范围内“军事测量”享有管辖权;军事活动必须体现“和平目的”和相互尊重合法权利;军事活动必须优先“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在“剩余权利”分配上,沿海国处于主导和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113.
浅析专属经济区的国防安全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国防安全利益问题是部分海洋强国和部分沿海国家争论不休的热点。部分海洋强国主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存在资源环境利益,不存在国防安全利益;而部分沿海国则主张专属经济区内的国防安全利益是沿海国海洋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他国侵犯。全面认识专属经济区的国防安全利益问题,准确把握新兴海洋制度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对于深入理解国际海洋国防安全战略理论与实践、有效维护我国海洋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4.
雷志华 《南风窗》2012,(12):30-32
在黄海、东海以及南海海域,渔业纠纷的实质是海洋权益争议问题。如何处理和应对渔业纠纷,已经超越了渔业问题本身。中国有必要从战略高度重视渔业协定问题。  相似文献   
115.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能源的消耗及需求屡创新高。被誉为国民经济"血液"的石油更是倍受关注,其价格节节攀升,许多国家都把保障本国的"能源安全"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作为比邻而居的中国和日本既是能源消耗大国也是能源进口大国,在近年来,两国在能源领域展开的博弈有越演越烈之势。  相似文献   
116.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虽享有"航行、飞越"等有关军事利用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属于传统的公海自由,其上覆区域也不是"国际空域"。因此,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军事利用活动,都必须尊重沿岸国的主权和安全,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非法活动。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水体和海床军事利用权限的范围和程度是有区别的。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只有遵循和平利用、不使用武力、沿海国权利优先、行使自卫权和紧追权不超过必要限度等原则,才能体现公约的立法宗旨,才能使专属经济区成为和平合作的海域。  相似文献   
117.
联合国秘书长在第六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上所做的《海洋及海洋法》年度报告针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初步提出治理政策与法律框架,建议各国在这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并没有做具体研究和陈述。当前的立法和研究在支持和加快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方面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制定相关活动的法律管理制度亦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论及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相关国际法律文件所规定之权利和义务,并检视美国、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国的国家实践,期能提供我国在建设相关法制时之参考。  相似文献   
118.
王雷 《法制与社会》2014,(18):239-240
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中国政府关于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声明,正式发表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在国际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领域都有深远影响,同时也为国际法学提出新的问题。本文试图结合各国防空识别区划定和运行的状况,分析防空识别区这一概念的法律属性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之上,探讨防空识别区与海洋法、航空法中相关联法律概念的相异或重叠之处以及对现存国际法律制度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性质和运行实效进行相对客观公允的评价。  相似文献   
119.
孙传香 《求索》2011,(3):143-145
海洋划界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单一划界方法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得到较广泛的运用,但该方法并未形成习惯国际法,对国家划界实践没有强制约束力。由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地质与地貌特点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文简称《公约》)对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作了不同的规定,中日难以通过单一界线对东海的海洋权益作出公平划分。中日两国应该以《公约》为依据,分别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出安排。  相似文献   
120.
李文杰 《法学》2023,(10):172-191
在厘清同义词互替,以及与“合理顾及”“特别顾及”间的关系问题后,可发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存在大量“适当顾及”之规定。其中,“相互适当顾及”规定因在海洋竞争利用关系中发挥的协调性功能而最受瞩目,且应是在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具有强行法特征的基石性原则。在“相互适当顾及”的适用方面,不少观点主张因其与“剩余权利”或“善意原则”实为一体故可直接互用相关理论,但三者间虽联系紧密却相互独立。关于该原则的履行,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必须事先进行协商,但无论协商程序启动或成功与否,国家在行动过程中应始终尽力使各方权益处于协调状态。同时,不仅比例原则可作为判断的辅助工具,还应允许存在不可抗力等可减免义务的特殊情况。当前,在通过“和平利用海洋”“禁止使用武力”“剩余权利”否定外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平时军事活动的权利方面尚有症结时,可运用“相互适当顾及”对之进行有力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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