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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刑讯逼供危害很大,又屡禁不止。有关防治刑讯逼供的探讨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其中不乏从不同的角度探寻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以期寻求防治方法。时值我国正在酝酿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大修改之际,本文试图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以期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12.
武文文 《法制与社会》2013,(12):135-137
唐朝时期无论经济还是政治都是全世界各国借鉴的典范,由其是在盛唐时期。在司法制度方面,《唐律疏议》不仅对初唐的刑事司法思想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而且对唐代的刑事制度有了比较全面、具体和易操作的规范。但是,具体到侦查活动,关于唐代的侦查活动及体系可供参考的文献并不多。诚然,唐代的侦查活动也是不可忽视的,正因为由于唐代以及前期侦查活动的萌芽和发展,才能沉淀出宋代关于侦查措施及法医学的历史著作。介于此,笔者拟通过综合史书中片段的唐代侦查行为,如以刑讯逼供为主的审讯活动;弹劾制度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检举箱背后的间谍系统和秘密侦查以及社会舆论对侦查活动的影响来论述唐朝的侦查活动。  相似文献   
113.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讯问时采取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事实的非人道行为。我们之所以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行为。是因为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危害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权,包括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肆意践踏,是导致冤、假、错案之源。其次,刑讯逼供的结果,往往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最后,刑讯逼供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极大地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同时也削弱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崇高信仰。 我国党和政府对刑讯逼供行…  相似文献   
114.
略论沉默权     
  相似文献   
115.
116.
刘林呐 《中国检察官》2001,(5):20-20,22
云南民警杜培武惨遭刑讯逼供,被判死刑,后又无罪释放。该事件震惊全国,云南连续公布了若于决定和措施,整肃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云南省人大做出《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规定的决定》。云南警方已设立了六道防线,其中包括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有两名以上警察在场,在场警察不制止刑讯逼供要负连带责任;审讯场所要张贴“严禁刑讯逼供” 的警示标  相似文献   
117.
刑讯逼供其危害不言而喻,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遏制刑讯逼供从制度上所作的完善。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后果上排除刑讯逼供;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从方法上抑制刑讯逼供。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执法机关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8.
通过梳理近年来典型刑讯冤案可以明白冤错产生的症结和规律,认真反思发现其中很多问题并非能够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①的出台而得到实质性解决。欲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该规定,根除刑讯,首先需要解决规则之外的痼疾,然后解决规则之中的不足与缺位,再解决规则之延伸——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惟其如此,才能从制度上确立冤错案件的防纠机制,最大限度地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9.
《党课》2014,(20):46-46
教育部网站通过政策咨询栏目答复学生提问时表示,高校严禁收取学费滞纳金。教育部答复称,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向逾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收取滞纳金,已收取的滞纳金必须退还学生,确实无法退还的,必须上缴财政。教育部同时指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按时缴纳学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相似文献   
120.
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没有确立沉默权、没有对逼取的口供作出排除性规定,这是导致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法律根源,笔者认为。应及早从程序立法上构建起要治刑讯逼供的治本机制。为此建议:修改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法律化;个性刑诉法第93条,确立沉默权;在刑诉法和绦中增加一款,对逼取的供及据此查获得的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排除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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