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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对该罪很多问题争议很大,如该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要件里行为的单复与行为的作为形式以及结果的问题,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形式等问题。①这些问题不但与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些基本问题联系密切,而且关乎此罪能否在司法中正确地认定。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就该罪的争议问题发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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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的金融和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人们视金融创新如洪水猛兽。然而,危机过后,反思金融创新和衍生品市场.我们应该有一种辩证的观点。切不可把次贷危机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归咎于金融创新。客观地说,对于金融创新,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可因噎废食,要采取切实措施,在积极稳妥创新中加强监管.使鸟能在笼子里飞.以达到保持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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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特殊的物品,它具有质量的严格性、使用的被动性,以及与生俱来的毒副作用。药品市场任何地方、任何环节出现疏漏和问题,都可能直接在消费者身上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药品安全事关民生,事关和谐社会发展大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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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不应降低刑事责任起始的年龄,理由如下:一、降低刑事责任起始年龄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符。未成年人犯罪中突显生理成人化和心理幼稚化,其犯罪以侵犯财产权案件为主,兼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等侵犯人身权案件。其中以暴力犯罪最为典型,很多未成年人仅为了哥们意气或者些许琐事就大动干戈,造成严重后果。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并不是平衡的,虽然身体、智力发育加速,但其心智并不成熟,不能很好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预料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降低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而惩罚其幼稚、无知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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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但有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是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或社会阅历的不同,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实施侵害行为的目的,不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其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触犯其他罪名的,应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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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行为的集中表现,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职务的过失导致出现失实的公证书,这种失实的公证书在行内称为"错证".以往,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公证书的重大失实行为多适用渎职类犯罪,但对于公证员因错证而被诉以玩忽职守罪,很多学者表示质疑,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而公证处非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党政机关,公证员非行使国家职权,适用玩忽职守罪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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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种机动车辆大量增加,各种交通事故、肇事案件频频发生。交通肇事罪成为一种给社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多发犯罪,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灾难性的惨剧。受害人赔偿请求数额巨大与肇事者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形成强烈反差。本文将就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问题自抒己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