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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市场的日益繁荣,为从法律上明确临摹作品的版权地位提出了要求.以敦煌壁画临摹作品展览为例,结合艺术创作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进一步探讨临摹与复制、创作的法律属性,进而提出对临摹作品加以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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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描是一门具有实践意义的课程,它作为造型艺术的基础,是美术教学中重要的训练内容。基础素描教学应有阶段性的进行,可以分别安排线结构造型、明暗调子造型、线面结合造型,每个阶段解决不同的造型表现问题。基础素描训练通过临摹和写生两种素描学习方法作为奠基,不断地观察、写生、思考、总结,以达到素描创作的教学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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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辉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2):9-11
临摹字迹特征变化与摹仿人自身条件有密切关系。公安机关进行文字检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文字检验工作必须根据临摹字迹的特点,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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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不一。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对临摹作品进行个案认定,承认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为演绎作品,可享有著作权。侵权的临摹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侵权人需对原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判断临摹作品的商业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利用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过错的有无,只应影响到利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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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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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但英美和德法等国家对临摹成果采用演绎作品的规制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用以激励创新为宗旨的演绎模式来规制以尊崇复古为圭臬的临摹作品不合理。基于临摹的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可以将临摹设定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例外。一定条件限定下的临摹能够通过《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测试法。对临摹作品的适度侵权豁免,不仅可以发挥临摹的积极社会功能,而且也符合现代著作权法寻求在创作者与作品利用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可以将临摹设定为一种例外,但应对临摹作品的利用进行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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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化艺术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也直接刺激了我国文化艺术品的创作与市场交易,而在文化艺术品的市场交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临摹品。本文从著作权法的作品和独创性的要求出发,分析临摹品的特殊之处,指出某些临摹品的属性为演绎作品,应当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