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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辩护的基本情况
(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历史背景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两个互相勾结又互相争斗的集团。林彪在文化大革命开始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与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抱成一团。江青在文化大革命开始时任中央文革小组副组长.后任代组长,与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结成“四人帮。。他们在文化大革命前期。互相勾结。妄图将一大批老干部打下去.以便篡党夺权。随后.为了争夺权利。又互相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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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参加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六位辩护人近日联手合著《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辩护纪实》,经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审定.已由长安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本书因第一手资料多,揭秘性强、史料价值高得到有关方面人士的高度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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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毅夫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4,(1):69-72
通过对共同犯罪中造意者是否当然主犯、幕后指挥者与现场作案者的关系与刑事责任及买凶犯罪中买“杀手”与买“打手”的区别等的具体分析,申明作者对以上三种情况的主张,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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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犯未到案案件侦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中主犯未到案案件给侦查程序带来一系列的逻辑矛盾,它把侦查程序架设在一个不能继续又不能终结的尴尬境地。在侦查工作实践中,把到案的、未能证明是主犯的犯罪嫌疑人按现有证据直接移送起诉符合现实需要,也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但违背了法律逻辑。建议对比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在比较严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可以回避主犯与从犯的矛盾,不区分主犯和从犯,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证据直接移送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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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实行犯,也不可能由于是实行犯而构成主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渎职罪中的教唆行为不能使之成为渎职罪主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放任其前案犯罪活动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渎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其前案罪名处理。前案罪共犯与渎职罪名之间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也不是想象竞合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刑法的扩张处罚而导致触犯数个罪名。并不参与前案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的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教唆犯,但能够成立片面帮助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构成渎职罪外同时有受贿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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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的《南方日报》报道,韶关系列腐败案主犯朱思宜交待,为当选人大代表"花"了1000多万元。此案牵涉一批官员落马,是典型的贿选案例。殷鉴不远,值得各级人大"解剖麻雀",引以为训,更好地推动完善和落实代表选举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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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与主犯关系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在考察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之上 ,认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 ,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则一定不是主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