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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何利 《法律适用》2011,(6):64-68
再审新证据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对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随着各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增多,对新证据的把握上分歧越来越大,认定民事再审新证据陷入重重困境,笔者试图引入“证明负担动态论”,以期走出困境.一、认定民事再审新证据面临的困境[困境之一]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时,是否需要对其提交的证...  相似文献   
552.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损害赔偿是其中主要的民事救济手段,那么,确定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变得重要。本文主要研究了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其中包括它的三条原则、免则条件、赔偿支付的顺序、请求方式等,从而探讨如何完善并构筑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53.
正在不同利益诉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何方利益成为关键问题。利益位阶是指各种民事利益的顺位排列。通过利益位阶解决冲突,实际上是要解决权益保护的先后顺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利益位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一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不过在许多情况下,立法者对于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并不明确,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位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利益的排序:第一,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的联系程度。第二,与人格尊严的联系程度。第三,与社会全体成员  相似文献   
554.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是单方面的,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政府、社会、法院三者在完善权益保护的过程中相互协调,以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完善。  相似文献   
555.
我国婚姻法对分居有较为抽象的规定,在实践适用上有一定的难度。为发挥分居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救济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分居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确立分居的具体含义,并创新构建有效的分居制度。  相似文献   
556.
周翠 《当代法学》2022,(1):136-148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  相似文献   
557.
周杨 《法制与社会》2013,(32):157-158
本文研究的是公民知情权的救济,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成为一种最宝贵的社会资源,相应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便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更具有研究意义。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对这一权利的重视,但是权利的实现不能仅靠法律的规定,还应该有相应的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大量的公民知情权诉讼案件涌现,初步形成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制度。本文将时公民知情权救济进行概述,并对其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公民知情权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558.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文波 《法商研究》2013,(5):93-101
2001年,举证时限这一颇具创新性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饱受争议中出台。嗣后,理论研究者对其褒贬不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在外观上是承前启后,实质上则是废旧迎新。举证时限制度中的举证,是指提出证据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裁定的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意在拒绝实施证据调查,而并非否定证据能力。法官在作出证据裁定时,除应考虑逾期这一因素外,还应斟酌其他情形。为保证新举证时限制度在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应该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以及规制防御方法的提出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59.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认定等一系列制度,对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同时,由于该规定“限定了当事人的说话方式”,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日新月异千变万化,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从实务的角度对《若干规定》中几个疑难问题予以分析,以期推动民事证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60.
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当事人无论是提出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举证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法之权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当事人不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而且在诉讼终结之后也有权提出新证据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有其显而易见的弊端:它使“诉讼突袭”成为可能,并易因此导致诉讼拖延,从而直接背离了诉讼效率原则;从另一个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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