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802篇 |
免费 | 19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4篇 |
世界政治 | 41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8篇 |
法律 | 472篇 |
中国共产党 | 45篇 |
中国政治 | 99篇 |
政治理论 | 22篇 |
综合类 | 13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篇 |
2023年 | 13篇 |
2022年 | 11篇 |
2021年 | 7篇 |
2020年 | 13篇 |
2019年 | 20篇 |
2018年 | 7篇 |
2017年 | 7篇 |
2016年 | 10篇 |
2015年 | 16篇 |
2014年 | 48篇 |
2013年 | 43篇 |
2012年 | 50篇 |
2011年 | 50篇 |
2010年 | 67篇 |
2009年 | 77篇 |
2008年 | 65篇 |
2007年 | 42篇 |
2006年 | 32篇 |
2005年 | 32篇 |
2004年 | 30篇 |
2003年 | 35篇 |
2002年 | 45篇 |
2001年 | 35篇 |
2000年 | 32篇 |
1999年 | 7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4篇 |
1996年 | 6篇 |
1994年 | 2篇 |
1993年 | 3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1篇 |
1989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1986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8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1.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语言或行为表明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依其当时的具体情形可确切断定他将违约,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成为不可期待。于此场合,对方当事人若接受预期违约,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拒绝接受该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拘束力,便有权要求预期违约者继续负担原债务,但于履行期届满前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并承担这段期间的风险。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第一、当事人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的后… 相似文献
112.
效率违约的价值评析——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再思考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写作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时效率违约理论进行过多的评说,而是希望通过借鉴该理论中所体现的效益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更好的了解违约方的行为动机,健全并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替代理论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 相似文献
113.
刁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4-15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设立根本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社会价值。根本违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中均有所体现。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吸收规定了这一制度。在新《合同法》中也采纳了这一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对于促进交易、限制解除权的滥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4.
狭义的履行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执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均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被划归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合同履行和违约的领域,他们均非第三人,其行为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应或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调整的范围。其法律后果,在法律设有明文规定时依其规定,在当事人有约定且不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依其约定,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的造成也有过错时必然成立违约责任。除此而外,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属于通常事变,违约的当事人是否因此免责需要区分情形而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应当认定债务人可以预见第三人的原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债务人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第三人的原因构成介入原因/中断原因,它“中断”了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债务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15.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关系不大。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种种理由虽然值得重视,但均不足以成为立法政策上拒绝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法理依据。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6.
117.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不过,买受人仍享有违约救济权。在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若干漏洞,应予填补。 相似文献
118.
陈岱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51-55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违约救济是合同不履行时受害方为了取得补偿,依照法律或合同所采取的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合同统一化进程的重要成果,其对违约救济有较全面的规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使违约救济又向前迈出新的步伐。 相似文献
119.
120.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违约中发生精神上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冲击着我们的视线,我们翻遍所有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找到在违约的诉讼活动中可以主张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并且对于是否应该在违约的诉讼活动中可以主张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学者之间也有着不小的分歧.本文认为,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在违约的诉讼活动中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是确实存在的,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是有法理上的必要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