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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现代社会要求警察不仅应具备公正、程序和规范等执法意识,而且最好也要具有人情味。为此,警察院校必须要根据社会需求,通过关注其学员的个体差异、重视尊重理念和增强服务意识来突出警务化教育管理模式的人情味,以培养学员的人情味。同时通过提升警校教师的学识和修养、加大严执警务化教育管理规范的力度和持久管理的恒心,以促使学员将模范守法和奉公执法内化成一种习惯。 相似文献
452.
目前我国《保险法》仅将投保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将被保险人纳入义务主体的范畴,同时在告知义务的受领人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当享有告知受领权。应当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救济方法,对目前规定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以利于保险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453.
警察执法中的权利告知语言检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设定了权利告知程序,警察履行了权利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得到了保障。只有当事人真正理解自己享有权利的内容,才可能在公安机关即将展开的执法活动中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才可能更好地提高人民警察的规范执法水平,维护法律的权威,提升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权利告知内容能否被真正理解,与警察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密切相关。为使权利告知语言具有可理解性,警察执法中书面告知语言应通俗化,口头告知语言应模式化。 相似文献
454.
455.
沈晖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4):67-70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456.
管建云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4):60-66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57.
近年来,山东省滨洲市沾化区创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举措,探索出了一条以服务民生为根本,民政服务品牌化、服务品牌系列化的新路子,推动全区群众满意度不断攀升。一、健全机制抓落实,深化服务理念。一是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服务品牌创建制度。二是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低保、五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完善精神抚慰"五位一体"的优抚保障体系。三是强化引导激励措施,突出品 相似文献
458.
彭海青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3):69-72
为实现律师提前介入立法意图 ,保障侦查阶段“武装平等”原则之贯彻 ,刑诉法第 96条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具体时间应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前 ,并应增加规定侦查人员有义务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之权利。同时将免费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引入侦查程序。 相似文献
459.
张强 《理论学习(山东)》2006,(11):49-49,44
海运货物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因此,认定是否违反该项义务,不是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而完全有赖于对《海商法》相关法条的理解。对法条所蕴含的此项义务的各构成要件的解析,变得尤其重要。本文试做如下分析:一、告知义务人。《海商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按照法条的规定,海运保险的告知义务人为被保险人。在告知义务人这一要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 相似文献
460.
正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5月3日《京华时报》)自2001年问世以来,驰名商标被商家利用了10多年,也忽悠了消费者0多年。以至于,在消费者眼中,驰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和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