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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论国债回购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改进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债回购风险控制规则必须在现行交易规则风险控制规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债回购法律推定规则、经纪合同规则和风险责任规则。  相似文献   
122.
随着互联网及跨境电商的发展,跨境毒品犯罪存在流动性大,取证困难等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传统的打击毒品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很难将犯罪链条一网打尽.因此,控制下交付成为各国在打击跨境毒品犯罪中的重要手段.借鉴国外控制下交付的先进经验,从完善法律程序,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灵活选择控制下交付类型,建立健全相关证据制度等...  相似文献   
123.
刘艳  杨国玉 《求索》2007,(9):146-148
社会控制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一种运作机制。董仲舒从人性兼有善质、恶质的人性理论出发,构建了一个以伦理道德软控制规范为主,以法度律令硬控制规范为辅的社会控制规范体系。董仲舒社会控制规范体系对当代社会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24.
犯罪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国家机关运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通过各种措施,发现、制止和打击犯罪,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危害的过程.犯罪控制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犯罪控制职责与职能的国家犯罪防控职能部门;犯罪控制的客体是诱发犯罪的原因--即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情景等因素;犯罪控制的基本手段从高到低依次包括政权、法律、纪律、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层次.为了实现犯罪控制的目标,必须设计具体的犯罪控制指标和制定明确而有力的奖惩性保障措施,将犯罪控制在正常度以内.  相似文献   
125.
盘查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其地位。从各国经验看,强化盘查的法律控制、合理界定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平衡警察执法有效性与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基本方法。我国盘查措施在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借鉴法治国家经验,强化盘查的法律控制是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126.
文章详细阐释各国有关控制股东违背诚信义务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各种防范、救济措施及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之现状,通过论述提出为完善对控制股东违背诚信义务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防范与救济,我国《公司法》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增加限定股东会召开的最低表决权数规定、完善控制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与股东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7.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范畴的界定奉行形式主义,仅承认经过选任所产生的形式董事.该种形式主义的董事界定路径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涵盖存在选任瑕疵的董事、失格董事、逾期董事乃至于非为董事但为董事行为者,支配或影响公司行为的幕后主体更是在董事责任的射程之外.在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形式董事易于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而失却其固有价值,进而沦为公司治理中的花瓶.相较于形式主义的董事范畴,实质主义的董事范畴能够全面覆盖各类董事的外延类型,锚定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及其责任边界,避免强化控股股东义务对公司组织体产生的过度干涉,夯实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建构包括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在内的实质董事范畴,共同与形式董事构成完整的董事类型体系.对事实董事的界定应当建立在我国董事职权的本土规范基础之上,排除非属于履行董事职权的行为.对影子董事的认定应当重在认定行为人操纵公司董事的行为,并放弃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要件.符合前述构成条件的实质董事,与形式董事负担同等法律责任,以厘清股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淳化公司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28.
《政法学刊》2021,(6):5-11
"伪P2P平台"先行归集资金后借款的运作模式,使其更容易触发非法集资犯罪红线。从"正常经营"到"集资诈骗"的转换,可能存在诸多"介入因素"将平台的运营割裂成不同阶段。对于"数额犯"来说,"数额"的认定关系着行为人的入罪与出罪。在平台运营由"介入因素"分为不同阶段的情形下,"承继的共同正犯"理论不能解决后行为人对参与前的"一般行为"应否负责的问题。而以"事态的控制"作为集资诈骗"行为"的修正与补充、以"整体性思维"的推定集资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能够解决"伪P2P平台"背景下集资诈骗的责任归属问题。对"伪P2P平台"集资诈骗行为人数额的认定应避免"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僵化适用,以"整体性思维"判定行为人的"入罪"数额,扣除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数额作为"出罪口"。在多阶段的行为人非法集资犯罪中,则应以"非法占有"的事实为准厘清行为人之间的责任,避免对平台吸收资金的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129.
杨贝 《法商研究》2021,38(6):31-45
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可以归为两类:分享优先与控制优先.整体而言,这两种保护进路的共识多于分歧,都力求兼顾各方利益,反对极端主张.在实践中普遍应用的场景主义规制决定了是分享优先还是控制优先的进路之争会在各个场景出现,最终导致具体规则的随机、多元甚至矛盾.为了形成稳固、统一的价值逻辑以及为构建合理的新秩序提供正当性支持,需要从伦理层面审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进路:首先对两种进路予以底线伦理审查,判定两者是否有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考察两种进路对信息主体、信息共有人、非信息共有人这3类群体以及对人的发展、经济发展、环境和谐、文化繁荣这4项社会发展目标的影响,从而选择在伦理上更具正当性的保护进路.  相似文献   
130.
玲璜 《时代风采》2014,(1):19-19
<正>我叫袁建明,在化肥厂磷铵车间DCS控制室工作,是一名普通的主控工。具体的说,就是在控制室内,坐在电脑前控制物料平衡、温度压力的工人。我的工作需要倒班,遇到夜班,夜里十二点也要顶着星星或是冒着风雪赶到岗位上,再困也要睁大眼睛紧盯着电脑查看现场运行情况。8小时几乎人不离椅子,眼不离屏幕,还要不时拿起电话传达指令协调生产,如果稍有差错,生产出来的化肥就会不合格。日复一日,这就是我每天的工作状态。15年前,21岁的我走进了这家国有化肥企业,被分配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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