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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北极的主体是一片由主权国家领土环绕的海洋,当前争执的是海域或大陆架边界的精确划界问题。《南极条约》已成功运行了近半个世纪,而北极仍处于区域基本法的空白地带。去年俄罗斯北极海底插旗导致纷争骤起,国际社会包括众多非北极国家竞拟策略,试图在未来的北极安排中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这一背景下,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机构也多次呼吁建立统一的北极地区 相似文献
152.
公学校历史科的设立1895年清廷在甲午战争中惨败,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让与”日本。日本窃据台湾后,面对岛内汹涌澎湃的抗日浪潮,日本驻台殖民政府意识到培养亲日新一代的急迫性,而教育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途径。故日本总督府于1898年在台设立“公学校”,招收台湾学童接受初等教育,同时设立“小学校”接收在台的日本学童。“公学校”的课程是专门针对台湾人设计的,和“小学校”以及所谓“内地”(指日本)的学校都有所不同。历史科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学生必修的最基本科目之一,却在“日据”时期台湾的“公学校” 相似文献
153.
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也存在易于导致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中国应顺应国际上的改革大势和潮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包括维护东道国的管理权、缩减仲裁庭自由解释条约的空间以及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权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欧盟倡导的投资法院制度虽然对争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能纠正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某些重要缺陷,中国可考虑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4.
155.
刘德有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3,(3):1-16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署和正式生效,是继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后两国关系史上又一件里程碑式的大事,它符合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和平友好的共同愿望,也符合两国人民和亚太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回望从两国关系正常化到和平友好条约缔结的曲折过程,“反霸条款”问题成为条约迟迟未能签订的主要原因。在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的决断下,中日友好终于结出硕果——成功地实现了缔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灵魂是和平友好,中心是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条约的精神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信守。 相似文献
156.
全球化、气候变化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凸显了南极治理的固有缺陷。当前,南极治理呈现权力再中心化、治理规则软法化、价值理念冲突加剧等一系列新态势。究其根源,在于南极垄断集团寻求主权优势、南极法律的“模糊性建构”、自由主义理念固有缺陷。这不仅导致南极治理陷入困境,而且为中国的南极参与带来诸多挑战。中国是南极事务的主要参与者与积极建设者,长期以来坚定地维护现行南极治理机制,已成为优化南极治理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南极和平与稳定的责任。面对南极治理新态势,中国应避免陷入地缘政治对抗,加强多层次、多领域的南极国际合作,打破南极垄断集团的权力再中心化;加强对南极条约体系的法律研究尤其是软法研究;积极参加南极协商会议工作组与会间联络组,优化中国的南极话语叙事。同时,通过在物质、制度、价值等方面提供全球公共产品,中国积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念到实践的转化。 相似文献
157.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侧重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对责任承担视而不见,此一特点给当前国际投资规范机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加强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呼声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但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软法性质和其弹性的模糊概念,使其在投资条约中的规定范式各异且无太强的约束力。为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投资条约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硬法”性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应当适度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权益,在裁量相关争端时考虑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在投资条约谈判和起草中也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社会责任的强化,以此促进和提升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58.
我国现行立法与规则建构了对我国生效条约与未生效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二元适用体制。在我国,生效条约虽然分类型或直接或间接地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但是由于我国涉外司法实践在准据法而非法渊源层面定位条约,以致出现生效条约被间接、置后适用的情形。未生效条约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介入涉外合同的调整,既往司法实践对此定性不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将其定性为契约条款,但是未合理顾及其在我国涉外司法环境下所导致的消极效应。对于已生效条约,除业已和需要转化为国内立法的条约外,在实践中应予直接适用;对于未生效条约,在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的情形下,在规则层面宜将其确认为准据法。 相似文献
159.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