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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早在学者关注和立法调整之前,云存储和云服务是否构成侵权就以判例的方式经过了司法审查。有关云计算的判例,在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都有发生,而2012年4月澳大利亚全席法庭就Optus案做出的判决与2008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就Cablevision案做出的判决并不相同。本文拟从案例的角度,讨论云环境下复制行为的主体判定,探寻立法和司法面临云计算的可能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272.
零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应适用《刑法》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已被架空虚置,目前常常以刑罚更加严厉的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本文首先对这一现象的现状进行阐述,进而笔者对会造成目前误用侵犯著作权罪现象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刑法》第217条和218条之间的矛盾进行阐释并说明原因。最后,本文给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希冀可以对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73.
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异形复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异形转换保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本文首先从案例入手,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分析国外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最后提出异形转换不应当区分客体保护以及复制认定标准的建议。 相似文献
274.
将海宝造型用作立体商品形状,既是对平面美术作品的复制,也是对平面商标的立体化使用。该行为一方面要受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规制,一方面需判断是否落入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对此需考察使用平面商标的该商品形状是否具有非功能性和显著性的特征,符合上述要件,方可认为该立体化使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受商标权人控制。但这种使用并非对相同商标的使用,故假冒海宝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似文献
275.
通过对著作权犯罪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发现,我国以往灭火式被动回应的刑法规制存在着过度扩张解释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滞后的立法无法实现著作权的全面保护等弊端。数字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理念应进行从被动回应到主动预防的范式转换,保护范围应从关注核心到覆盖边缘。完善路径是在司法层面上,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规制;在立法层面上,应对商业性提供规避手段的“预备行为”进行犯罪化,增设“向他人提供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服务罪”。 相似文献
276.
根据平面美术作品描绘对象的性质,可将其"造型"区分为"形象"和"图形"。这种区分并不影响对美术作品的认定,但与著作权法保护平面美术作品的范围有密切关联。对"形象"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图形"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并不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形象"和"图形"的识别可采用"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即假定争议造型最先以立体物的形式出现,并评判该立体造型能否作为立体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可以认定为立体作品,则最先描绘该造型的平面美术作品就创造了"形象",反之则仅创造了"图形"。因此,并非对所有平面美术作品都可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近期涉及设计效果图的案件因未能区分平面美术作品中的"形象"与"图形",其判决结果并不适当。 相似文献
277.
278.
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以音乐文件复制为中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版权制度始终伴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当下,在数字技术的应用领域,音乐成为最活跃的元素。MP3格式、P2P技术的运用,使音乐文件的私人复制轻而易举,数字技术严重威胁版权人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各利益群体围绕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之间的较量日趋激烈。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是私人复制领域协调权利人、技术发明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方案,我国可参考国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279.
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独立化的倾向,这种弊端和倾向不利于技术和产业的发达以及公众接触、利用信息的自由。对我国而言,日本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法理的意义在于:方法论上应该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职能上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的不能功能、在认定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者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时都应该慎重。 相似文献
280.
陕西宁陕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却在今秋做出惊人之举——率先在全国贫困地区实现学前到高中15年免费教育,为此每年要投入近40%的地方财政收入,还曾经卖掉政府办公楼建学校。不过,虽然舆论和社会公众对宁陕县此举好评如潮,但宁陕自己的官员却感到“格外不安”起来,担心其他地方的政府官员会因此不满,“会不会让他们尴尬,进而对我们宁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