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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部署,首次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专门强调,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无锡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委及最高检、省检察院的新部署,坚持敢字为先、干字当头,加快“勇做全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步伐,争当检察工作现代化先行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无锡争当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城市范例。 相似文献
942.
以权责一致、合理期待理论为依托,从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来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阻却事由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三个维度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进行检视与反思。当前,仍然存在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范围不明晰,行政机关缺乏对于履职阻却性事由的预先排查以及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适用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完善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认定,明晰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来源范围;在履职过程中应加强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判断以及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互动;强调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的不同阶段应当适用不同审查标准,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943.
由于环境运营企业存在管理漏洞、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致使污泥未被及时转运,加之污泥暂存点未进行防渗漏处理,给白洋淀湿地生态造成污染。检察机关针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问题,进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大数据赋能,更精准、更高效地固定案件证据;通过全链条比对、筛查,发现相关企业经营不规范、监管单位怠于履职情形,以制发检察建议并组建“检察+行政+企业”三方整改督促小组等方式,助力解决行业问题,堵塞制度漏洞,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944.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争执焦点,也是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请求且能否获得法院裁判支持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建立清晰、融贯的认定标准。评判标准的确立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易操作、判断、识别兼具灵活性特点。我国“政策实施型”司法模式决定了以结果标准为原则,以行为标准为例外的混合标准。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标准,把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和客观因素超出主观能力等因素作为尽职免责的合理考虑。 相似文献
945.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的“异化”开始显现,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国家社会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信息安全危机。在此背景下,公益诉讼制度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强力保护。但在办理该领域案件时,各地检察机关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认定、财产性损失的界定、消除危险的实际操作等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尚不统一。对此,应通过构建办案联动机制,推动检察一体化履职,加强外部专业协作等方式,逐一突破办案中的法律与实际难题。 相似文献
946.
张学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2):163-175
“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是指相对人依法提供的,用于担保对第三人所负违约、侵权、无过错责任,或用于垫付风险应急费用的担保,特点包括:以三方法律关系为基础,担保“私法之债”,担保“未来之债”,以及具有强制性。借助该种担保,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在相对人和第三人间进行风险分配,从而保护弱势第三人,提高社会总体风险抵御能力。该种担保会限制公民意思自治、减损公民权益,故设定时应遵行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公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实施则应避免流质、流押,规范管理担保财产。“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具有侵益性过强、风险预防效果欠佳等固有弊端,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实现优化。 相似文献
947.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由于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不高,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被建议单位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后果及责任,检察建议落实效果往往不佳。实践中,最高检已通过优化内部管理和检察建议内容提高其质量,各地亦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成效显著。在此基础上,建议借鉴刑事再审抗诉启动程序,根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特点进一步进行路径优化,在流程方面,将下级检察机关治理效果不佳的检察建议提级到上一级检察机关“类诉讼化”办理;在内容方面,与其他具有专业性的单位沟通函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中的“问题”部分、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建议”部分,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质效。 相似文献
948.
949.
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文物损害的具体情形,统筹发挥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在履职过程中,注意区分文物保护与其他领域公益诉讼的不同特点,在行政机关履职认定标准、民事公益诉讼“先诉者优先”、文物损害评估鉴定以及与文物行政执法的衔接等方面加强探索,立足办案,构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高质量实现文物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 相似文献
95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以知识产权犯罪为代表的新类型经济犯罪呈现出专业化、网络化、链条化的特点,给侦查活动带来巨大挑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可结合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难点,建立常态化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建议机制,并与公安机关形成关于重大疑难案件范围的共识;将常见罪名证据规格成文化,以形成关于证据标准的共识;联合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研判通报制度的专业化程度;在确保监督刚性的基础上畅通监督反馈渠道,实现侦查监督实效化。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