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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上接本文第一部分《原文及注、译、按》之79,载本刊2005年第5期)80.达巷党人日:“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子闻之,谓门弟子曰:“吾何执?执御乎?执射乎?吾执御矣。”注“达巷党”:“巷党”即里巷,(《译注》第93页)“达”是里巷的名称。“执”,从事(于)。译达巷党有人说  相似文献   
42.
公域之治中的软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信息化、民主化与法治化的发展,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软法是指遵循共同的法律价值,制定或认可主体多元化且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但具有一定事实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软法对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当下还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软法现象,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构成很大的威胁。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为目标,“认真对待软法”,不断完善软法。为此,当前首先是要转变法律观念,把软法纳入法学的研究视野。软法必须受制于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实现软法生成与实施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软法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相似文献   
43.
英语是全世界特别是北欧不同语言在大不列颠岛融合和创新而成的。这种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便利的水上交通、频繁的外来侵入、积极的文化传播、大规模的对外扩张以及广泛的国际交流为其演变提供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44.
王安石是北宋著名的政治改革家,他主持的变法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本文从人格心理学的角度,试对王安石的自我人格进行分析,揭示出他作为政治家的伟大人格。  相似文献   
45.
“人格歧视”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定义务 ,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歧视”要获得民法救济 ,必须符合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条件。对“人格歧视”的民法救济途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相似文献   
46.
林喆 《检察风云》2007,(24):26-27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其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的机制,它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它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可能扩张而被滥加使用.……  相似文献   
47.
不久前,笔者在与一位知识产权实务界的朋友交谈当中,首次听到"知识产权泡沫"这样一个新生名词,细细品味,感到其中确实蕴含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在经济全球化且知识和经济同样快速膨胀的情况下,"泡沫"终于也挤进了知识产权之中,其表现也包括目前被学术界谈论比较多的"知识产权滥用"话题.  相似文献   
48.
西周时期,我国思想家就提出了“和”这一范畴,用以表现万物兴盛、政治清平必循的客观规律。《国语·郑语》中记载,史伯在回答郑桓公关于治国之道时就曾大段论述了“和”这一范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它平它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出千品,具万方,计亿事,材兆物,收经入,行姟极?释跽呔泳?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周训而能用之,和乐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于是乎先王聘后于…  相似文献   
49.
论拟制的自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辩论主义的重要体现,拟制的自认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关于当事人的“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否作为拟制的自认,德国规定了较严格的许可要件,日本不将其看作自认,我国台湾地区则赋予法院裁量权。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拟制的自认虽已有规定,但在下列方面仍亟待完善:对不争执与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当予以区别;拟制的自认之最终认定时间应为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开庭审理时不争执的事实并不当然视为自认;开庭审理期日当事人缺席时亦可适用拟制的自认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50.
王亚新 《中国法学》2007,(5):181-191
通过对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个修正案有关内容进行考察,本文围绕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套程序整体设计的构想。这一构想充分地考虑了审判监督程序与信访制度的内在联系,力图把诉讼内的制度设计与诉讼外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起来。在程序设计上高度重视再审启动的不同途径之间、事由和程序之间、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努力整合制度内的各种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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