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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与利益衡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艺秋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2):79-83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对建立一个民主与法制、文明与和谐的社会是至关重要、缺一不可的,由于权利的相互性以及新闻传播的特点所决定,在新闻活动中两者经常发生冲突,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解决冲突的相关规定失之于模糊;利益衡量是一种法解释的方法论,强调民法解释取决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其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因此,引入利益衡量理论,不失为解决新闻自由与人格权冲突的一条途径。 相似文献
752.
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人格权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对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与理论造成了冲击。一方面,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对独立的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人格权发展成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另一方面,为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这些人格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与继承性,而且,在权利的保护上能够适用相应的财产权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753.
人格权的发展史就是从人格中逐步独立的历史,人格权的诞生和体系化就是现代民法对具体人格关怀的标志。继受德国法而来的中国民法,应当将这种体系化的权利纳入民法典之中,因为这是潘得克吞体系权利本位的法典构造模式的逻辑要求。 相似文献
754.
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755.
论公开权保护模式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小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6):55-60
公开权是商品化权项下形象权的一个方面,是每一个自然人所固有的、对其人格标识的商业使用进行控制的权利。世界各国对公开权这一新型的权利,都依照本国的法律现实,选择了各种不同的保护模式。我国也应根据国情,创建一个以人格权保护为主、以商标法与竞争法保护为补充的公开权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756.
依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生存几率低于50%的患者因既有疾病的存在而难以达到证明标准,患者遭受医疗过失却无法获得赔偿的结果显失公平。比较法上的传统因果关系说和宽松因果关系说并未解决生存机会丧失的论证难题,但理论和裁判的积累为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创设提供了条件。生存机会丧失理论采取损害论的规制进路,将生存机会丧失本身作为损害客体予以规制,最终依比例式的计算方法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在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建构中,应识别真正的生存机会,明确该理论的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在规范依据上,将《民法典》一般人格权保护规范作为实证法基础,通过比例赔偿和动态考量相结合的计算方式界定损害范围。 相似文献
757.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也表现出了一些新特征,体现为"个人弱控制"与"产业强需求"。2019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被定位为人格权益本质,并且个人享有弱支配程度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可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758.
王利明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6):5-19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日益丰富,强化了对生命尊严的保护,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各国普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注重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多层次和多样化,人格权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的保护。为适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需要,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构建较为完整的人格权体系适应人格权益发展的需要,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细化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应当强调预防与救济并重。 相似文献
759.
邾立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4):55-59
面对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和被侵犯,只有通过一般人格权才能予以保护。通过对各国有关一般人格权请求权基础的一个考察发现,各国都是在宪政体系下通过判例或立法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由于立法上的对具体人格权与抽象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予以积极规定,后者予以消极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须在个案中经认定受到侵害时,方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760.
中国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的规范基础在于《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该款既系《宪法》第33条第3款“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转介条款,也是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一般条款和“非典型人格法益”的兜底保护条款。“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之间并无位阶差异,二者构成整体性教义,旨在保障社会交往背景下主体人格的自由发展和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和尊重。第990条第2款中的“非典型人格法益”与同条第1款中“等权利”在发挥补充功能时存在位序差异,其类型化可进一步从自决地位、人格平等性和人格完整性三个方面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