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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县两级公安人脸识别系统协同应用需求,提出了多算法人脸大数据平台的总体架构,设计并完成了平台各项组成系统,解决了不同厂家算法不兼容、敏感数据传输等问题,实现了在市县两级公安信息网和公安视频专网进行数据安全同步,以及全区域的动态布控、静态检索,轨迹分析等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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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通过人脸信息可以获得其生理情况、身体特征等等方面后,人脸识别就成了一把可以获取个人信息的钥匙,因此人脸识别泛滥可能带来巨大风险.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存在的漏洞和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在法律规章方面存在空白地带的现状,需要对人脸识别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完善人脸识别法律体系,为人脸识别的运用加上法律限制之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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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延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1):89-99
随着技术发展和模式演进,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具备了实现“全场景监控”和“全维度监控”的能力,因此在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红利的同时,在保护人格尊严、个人自主、信息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等方面也存在潜在风险,对个人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基于此,只有从应用层、系统层、技术层、信息层四个方面进行类别化、体系化、明确化的路径分析,才能真正廓清人脸识别技术在不同层面隐藏的风险或危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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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中人权的内涵被数字化重构,并产生了“数字人权”。数字人权具有安全、尊严、公平的价值属性,内涵主要包括互联网接入权、网络隐私权、数据被遗忘权和数据财产权。在商业场景中,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可能给消费者带来隐私、安全、财产、公平方面的风险,并且存在知情同意权被架空、法律和行政规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数字人权,结合自我知觉理论、技术接受模型、社会交换理论和双因素理论探讨了人脸识别的心理机制,并从知情同意权保障、三原则审查、自我约束、行政规制和司法救济几个方面提出了消费者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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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作为人工智能的前沿科技,成为各国争夺的新兴技术战略高地。相伴而生的数据权利、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等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从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取向、以机构为主体的权利设置和以流转为抓手等方面着手规制人脸识别技术,可平衡人脸识别技术发展与公众合法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架构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及社会发展现状的良性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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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应用。人脸识别应用为公共安全、法律执行及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便利,但其也可能对个人隐私与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因此,这一技术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上仍存在争议。基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不宜采取一刀切式禁止,而应充分考虑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由法律进行严格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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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数据杀熟、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等事件时有发生,信息安全成为人们热议话题。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2020年6月28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