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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著作人身权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了该项权利。关于著作人身权的学说主要有人身权说、传统人格权说、身份权说、财产权说,然而现有学说并未深入剖析著作人身权之权利性质,亦未能明确著作人身权于权利体系中的位置。通过分析著作人身权的权利性质,可以总结得出,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作者,权利客体为著作人格利益,同时,著作人身权应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并与传统人格权处于同一权利层次。由此,著作人身权作为绝对权,不可转让,亦不可继承,更不能放弃。 相似文献
92.
著作权的滥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著作权的不正当使用,是超出权利边界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著作人身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总和,是作者人格的依托,是创作在精神上的价值实现。不能为了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而践踏作者的人格利益,也不能因为无微不至地维护作者的尊严而妨碍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然而,对于著作人身权,是限制还是反限制,尚须斟酌权衡。 相似文献
93.
郭安元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5):113-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首倡人本主义是我国法治的创新,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中演绎人本主义思想时存在缺陷和漏洞。主要表现在对治安处罚涉及特定人人身权保护时的人本主义思想理解的不周延和错漏以及对治安处罚涉及特定人财产权保护时的人本主义思想理解的偏差。为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规定一些灵活变通条款,使其对特定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彰显人本主义思想。 相似文献
94.
95.
某些人身权包含财产价值,对这些人身权侵权适用获益赔偿具有正当性,能有效实现侵权责任法行为威慑的功能和权利保护的目标。人格权侵权获益赔偿的要件包括加害行为及其不法性、加害人获益、加害行为与获得利益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恶意、获益超过损害。获益的计算可以是净利润也可以是毛利润,既包括实际获益也包括拟制获益。获益赔偿适用于所有包含财产价值的人身权并延及相关法益,并是补充性的救济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关于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的规定在总体上值得肯定,但在诸多方面有待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96.
网络人身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类型不断涌现,部分案件甚至引起了较大的、有时也是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拟通过对互联网中人身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人身权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97.
98.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范在确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时,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激励职务作品创作人创作作品,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利益,并达到二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职务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原则上应该由职务作品创作人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同职务作品创作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99.
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