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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足球犯罪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足球犯罪问题近年来在我国日益凸现出来。本文首先探讨对足球犯罪进行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进而对足球犯罪进行了详细地分析 ,最后还探讨了司法介入的限度问题。  相似文献   
212.
213.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分别属于侵权法与刑法中的两项不同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个案的复杂性、个人主观认识的差异性以及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各自领域内理论学说的纷争,致使两者间的界限模糊。从价值取向、立法目的和法律责任方面探讨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14.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张明楷 《法学家》2006,24(2):119-131
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相似文献   
215.
哲学理论界似乎有一种普遍而且根深蒂固的信念,即唯有否定性才是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质,因为马克思把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1](P163)列宁也认为黑格尔关于"这个否定性是自身的否定关系的单纯之点,是一切活动的,即生命的和精神的自  相似文献   
216.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创设了以第76条和附件二为核心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使沿海国得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依据国际法建立范围最大、也是最后的国家管辖海域.地理位置相对不利的中国虽然存在一定的机遇.但来自周边各国的严峻挑战使得中国在东海、南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异常艰难.中国需要在国家层面从历史性权力和全球战略的视角提出中国未来海洋权益的目标和对策.  相似文献   
217.
当前,俄罗斯地方领导人的任命方式演变为统一俄罗斯党主导下的推荐制。于是,曾是地方政治核心人物的地方领导人职位,就被编入统一俄罗斯党主导下的猎取官职的一部分。作为协作型支配政党,统一俄罗斯党既想把地方精英拉拢进政党内部,又要他们恪守纪律,当然是困难重重。然而,支配政党能够抑制潜在反对派的观点,在俄罗斯得到了印证。支配政党主导下的独裁体制,也表现出优于其他独裁方式的强劲的可持续性。不过,协作型支配政党本质上是保守的,容易出现维持现状的倾向,结果造成统一俄罗斯党动员能力下滑的问题。2012年选举后的混乱、地方领导人公选制的再度复活备受诟病等现象,都可以在这一脉络中得到解释。  相似文献   
218.
王帅一 《中外法学》2012,(6):1278-1291
明清时代的官方对于契约的干预是通过契约订立后收取契税的方式完成的。"税契"除了通常认为是要赋予钤印契约法定的所有权证明力之外,官方还希望能够通过"税契"这一程序为"惟正之供"的田赋征收提供保障作用,即协助掌握土地流转之后的所有权归属信息以便征税。官方对于民间契约行为进行干预的最终指向,是要确保其对于土地产出可以征得税赋。在官方将契约习惯纳入自己的治理体系时,十分重视民间对此的反应。当"税契"条文的立法意图得到满足时,便不会过多地干预到民间契约习惯当中。正是由于官方与民间两重因素的叠加,才使中国传统社会的私法秩序与"税契"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  相似文献   
219.
严仁群 《中国法学》2012,(4):165-175
二审和解后撤诉与撤回上诉皆有可能,但撤诉应受更多限制。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应依请求按法定条件立案执行,协议未履行不是立案条件。既判力"标准时"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变动判决确定的民事债权,但不能冻结或取消执行力,法院应依请求判决排除原判的部分执行力。和解协议具备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即为有效,与是否违约无关。法律已规定违约责任,不必也不应援用诚信原则。对债务人的实体异议应无选择地依实体审理程序处理。由于未能把握前述法理,"吴梅案"出现了多个问题:混同撤诉与撤回上诉,违法设置执行立案条件,错误理解生效判决和和解协议的关系,异议处理程序欠缺正当性,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不符,案例名称不当。  相似文献   
220.
"诱惑性行政调查"是行政法学为描述"钓鱼执法"类行为而构造出的一个符合基础术语特征的概念。诱惑性行政调查作为最有可能被滥用的行政活动之一,理应对其加以防御。但诱惑性行政调查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弥补常规调查手段的不足,故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综合衡量之,在一定限度内使用这种调查手段应当被"允许与认同"。并且诱惑性行政调查与诱惑侦查在法律原理上是相通的,借鉴有代表性的美日两国的诱惑侦查理论,对于认识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大有裨益。可以说,美日两国的诱惑性侦查之合法性判定基准都糅合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应该先以"主观标准"审查被调查人的主观意图,再以"客观标准"审查执法人员的行为限度的方法来框定我国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进而,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范围应该限于常规行政调查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标并且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类型也仅限于"机会提供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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