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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连会有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2):12-13
法治下的行政权力与人治下的行政权力有着显著的区别 ,其具有从属性、受制性、合法性、服务性等特征。正确认识法治下行政权力的状态和性质对我们建设现代政治文明 ,正确行使行政权力 ,以实现保障人权、服务民众的行政目的 ,具有十分现实的导向意义 相似文献
102.
独立担保是有别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由商业实践中发展而来。独立担保强调担保的独立性,即独立担保本身与基础合同不具有从属性质,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不必然无效。担保的履行取决于独立担保合同自身的约定。我国立法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在《担保法》第5条中以例外的形式确认了独立担保的效力,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实践也主要是承认对外担保的效力,而对域内的效力则未予以肯定。而国际公约则多有肯定。本文在研究了《担保法》有关担保的规则,国际商会颁布的几个有关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独立担保的含义、特征、形式等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03.
依照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及共同犯罪理论对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教唆或帮助未达相应法定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教唆者或帮助者对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这样的判罚处理有悖于罪行自负原则。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务入手,指出现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在处理不同责任年龄共犯问题上的障碍,指出引入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并辅以"限制从属性"来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4.
刘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6):24-29
刑法的调整对象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样就无法解释诸如刑法为何成为独立部门法、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区分的真正界限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重新认识。从刑法的独立性入手,提出刑法应当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刑法具有特有的调整对象,才能从实质上划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是刑法能够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本理由。 相似文献
105.
通说认为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可以构成教唆未遂。实际上教唆犯是行为犯,只要教 唆行为一实施完毕,即应构成教唆既遂。据刑法第29条规定,构成第1款的只具有从属性;构成第2款的只具有独立 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106.
从防止公害到自觉保护环境,日本制定了种种的法律。在环境犯罪的对策上,已经完成了“从公害犯罪对策到环境保护对策”的转变。应当立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双方,来理解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按照环境破坏的样态,环境犯罪的罪质与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是变化的。对于环境犯罪而言,“行政从属性”的概念虽并非是必须的,却是有益的。对于实施了环境犯罪的法人,对其执行罚金刑致使法人破产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107.
独立担保制度从产生以来在国际贸易中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其突破了传统担保的从属性和附随性,也引发了争议。本文重点从独立担保对担保从属性及附随性突破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论证了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同时,针对我国独立担保的国内适用空间展开探究,得出了独立担保应当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8.
何明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59-63
关于共犯性质之争主要集中于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的对立,进而在我国又产生了所谓的折中理论"二重性说"。综观这些学说的论证依据,或多或少存在缺陷,甚至部分论证只流于形式。借鉴各家学说合理之处,否定其不足,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观点,站在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以教唆未遂为中心,对其进行论证说明。 相似文献
109.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世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5):87-91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坚持“共犯从属性说”的日本学者诠释共同犯罪人责任根据的有力学说。“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核心就在于将共同犯罪视为一个行为而不是数个行为,所有的行为人对“部分行为”承担整个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严重违背个人责任原则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充分暴露出了现有共同犯罪行为理论的根本缺陷。克服这一根本缺陷的出路就在于认识到行为不仅仅止于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而是必须利用客观存在的外部条件。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正是将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时所利用的客观条件而具有了独立的行为。因此,每个共同犯罪人是对自己独立的行为而不是“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0.
王振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6):10-19
物种入侵正日益成为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又一风险因素;运用经济学的"外部性"问题理论对生态环境法益进行价值面检验,可以得出对物种入侵行为的刑法规制是一种真实的必需而非杞人忧天式的幻境的结论。物种入侵行为的刑法规制的犯罪构成模式应当是危险犯与实害犯并用,建立在统计科学概率论基础上的疫学因果关系是破解生态犯罪刑法因果关系的合理选择,这是对生态环境法益保护的存在面解析;"最小危害"原则、"人格者"理论与"比例性"原则为刑法规制外来物种入侵行为存在的自由保障与安全维护之间矛盾的疑问提供了妥帖的解释论支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