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50篇 |
免费 | 6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3篇 |
世界政治 | 2篇 |
法律 | 80篇 |
中国共产党 | 4篇 |
中国政治 | 20篇 |
政治理论 | 1篇 |
综合类 | 4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篇 |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7篇 |
2021年 | 10篇 |
2020年 | 6篇 |
2019年 | 10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5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5篇 |
2014年 | 7篇 |
2013年 | 7篇 |
2012年 | 17篇 |
2011年 | 11篇 |
2010年 | 11篇 |
2009年 | 7篇 |
2008年 | 8篇 |
2007年 | 3篇 |
2006年 | 10篇 |
2005年 | 2篇 |
2004年 | 2篇 |
2003年 | 2篇 |
2002年 | 5篇 |
2001年 | 2篇 |
2000年 | 1篇 |
199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5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51.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但综观现有研究范式与制度安排,如何进一步推动并落实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保障,尚无定论。究其缘由,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认定难俨然成为共识。实际上,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是独立问题,也是以往“认定难”的延续和放大,还涉及劳动关系含义、意义和边界的反思,需要置身于新时代我国劳动就业新发展与劳动关系新治理等背景下全面考察。如何破局,需要创新、共识与再共识,整体方略是:从劳动法特殊的价值理念与新时代我国劳动关系的治理需求出发,明确价值指向,奠定认定逻辑。具体措施为:一是要承认劳动关系认定的独立性,二是要完善从属性的认定标准,三是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意与客观履行事实之间的关系,四是要构建多层次的权利义务体系。 相似文献
152.
抵押权属于物权,本身并无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但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时间的经过对于主债权的影响必然及于抵押权。主债权因罹于时效而效力减损,抵押权随之效力减损,抵押人自可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拒绝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权利主张。此时,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人既可自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可与抵押权人达成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抵押人并不得事后反悔。不过,抵押登记的持续存在,导致抵押权的权利外观与实际的权利现状不一致,滞碍了抵押财产的转让、出租和再融资。为固化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效果,赋予抵押人注销登记请求权,既有利于维护交易相对人对登记外观的合理信赖,又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第419条的规范目的。《民法典》第419条还可类推适用于其他担保物权,使得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同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3.
数字经济革新劳动用工形式,经济从属性标准的解释功能弱化,已不足以支撑司法机关定性平台劳动关系,导致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司法确认陷入困窘,新近颁布的“典型案例”中“个案分析”或“综合认定”标准亦难以一锤定音。平台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形成机理在于平台对生产资料,即数据信息与算法技术的占有与控制,这就决定了平台有权管控、分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致使平台劳动者在控制支配之下从事片面性劳动。流量作为平台劳动的主要劳动产品由平台独占,平台劳动者并不对其享有所有权。平台用工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应表征数字社会平台劳动特点,以“生产资料依赖性”学说为逻辑起点,以马克思劳动价值基本理论为指引,解锁更为一致、有效的司法因应方案。 相似文献
154.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保证债权行使的限制,据此,保证人可免于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本文认为,以利息为例的破产风险是否由保证人承担属于保证合同的自治范畴,主债务人破产并非减免保证责任的法定或意定事由,司法解释应当在《民法典》的语意内作业,并还原担保制度风险兜底的本来意旨。破产受理实则构成先诉抗辩权的阻却事由和保证债务加速到期的触发事由,债权人的同时求偿且互不扣减规则将彻底阻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之间的涉他效力,即破产程序在维持保证债务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应淡化处理其内部位阶关系。简单地将债务人破产视为从属性的例外是对破产制度的歧视,破产程序的启动其实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表见因素,破产法对实体权利的规范限度均由此展开。相应地,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之命题在破产法语境下有重新阐释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相似文献
156.
共犯从属性理论内涵的多重性使得在使用共犯从属性概念时颇为混乱。对共犯从属性的内涵实有梳理的必要。共犯从属性理论并不能以一个简单的概念来概括,其是一个包括了诸多问题的理论体系。其内涵包括可罚从属性与实行从属性;而要素从属性则是实行从属性中涉及的问题。对共犯从属性内涵的分层次把握,构建共犯从属性理论内涵的理论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