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79篇
  免费   5篇
法律   59篇
中国共产党   2篇
中国政治   18篇
综合类   5篇
  2024年   1篇
  2022年   4篇
  2021年   2篇
  2020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6篇
  2013年   5篇
  2012年   4篇
  2011年   5篇
  2010年   3篇
  2009年   10篇
  2008年   6篇
  2007年   3篇
  2006年   4篇
  2005年   2篇
  2004年   3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5篇
  2001年   7篇
  2000年   4篇
  1999年   1篇
  1998年   1篇
  1988年   1篇
  1983年   1篇
  198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71.
刘平 《法学家》2022,(3):100-119+194
《民法典》以存货为中心的担保规范群深受形式主义的影响,“实质化不足”现象尤为凸显,重复担保、虚假质押以及倒签担保日期等隐患滋生。从平衡不同担保权人的利益出发,浮动抵押与动态质押竞存时应课以质权人证明动态质押设立时间的责任,从而适用“登记、交付先后”规则;仓单质押与存货质押竞存时让前者具有优先性,数份仓单质押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可弱化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民法典》第416条在解释上有必要区分存货与非存货,存货价金担保权的设立应满足“标的物交付前登记”与“书面通知先设立的其他担保权人”两个要件,增加价金担保权人的通知义务可预警因“超优先顺位”给其他担保权人造成突袭损害。交叉型存货价金担保权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更能体现平等对待各购置款融资者的精神。为防止存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无限流出减损担保价值,有必要通过“明示约定”和“登记”的方式使存货担保延伸至其应收账款收益上,以保障担保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72.
马治国  占妮 《知识产权》2024,(2):107-126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的核心内容,兼具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五重资源价值。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国外不当占有、盗用,国内传承、保护不力的双重困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全面、系统保护,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专门保护制度需要解决四个核心问题:对外防御侵占和不当占有,对内保护持有人权利并规范知识的获取与利用,化解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处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四个机制,即阻却外国不当专利申请的防御机制、持有人权利保护机制、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机制、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以更好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73.
论收货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本文分析了收货人的含义及其与提单持有人等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阐述了收货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此基础上 ,对我国《海商法》关于收货人的规定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74.
春华 《小康》2006,(3):58-59
2005年11月7日,由于利用BT技术在网上发放电影种子,陈乃明被香港特区法院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判处3个月监禁,成为全球首个因使用BT而获刑的网民。2005年7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侦破QQ号码被盗案,将犯罪嫌疑人杨某刑事拘留,该起案件是国内首宗盗取QQ号码犯罪案。  相似文献   
75.
<正> 一、被保险人的定义被保险人这一概念一般被定义为其"损失"应当由保险人支付赔偿费的人。不过,保险赔偿费并不一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例如,在人寿保险中,以其生命作为保险标的者(即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他本人并不是接受保险赔偿费的人。在财产保险和灾害保险中,某人在其可保利益已成为保险标的的情况下,可将其应获的赔偿费指定付给另一个人,如抵押人可将其抵押物方面能获得的保险利益(赔偿)指定给付受押人。在责任保险中也有类似情  相似文献   
76.
鉴于我国《海商法》立法中对提单持有人定义的缺乏及对提单持有人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本文针对我国《海商法》的现行规定,从提单持有人的概念,识别及今后立法建议三方面对提单持有人问题加以论述,指出了我国《海商法》法条中所使用的提单持有人的含义,提出应以是否经正当转让程序作为识别提单持有人身份的依据,并在定义和权利、义务的规制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7.
郭瑜 《中外法学》1999,(2):82-87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债权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持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这些人在买卖、结算等环节的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提单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所以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内容的确定不仅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转极其重要,而且与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但对于提单债权关系学理上一直缺乏深入探讨,并由此引起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导致提单纠纷大量产生。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78.
本文拟通过对基金合同性质的分析和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仲裁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得出基金合同中仲裁条款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79.
80.
为了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5日作出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特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划分存单特有人与全融机构之间的责任,审理好存单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规定》坚持了存单的真实性与存款的真实性的双重标准,即存单持有人要行使其权利,不但要有合法真实有效的存单,而且还要有真实款项的交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