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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追求判决一致是冲突法的古典抱负,传统反致之创设即服务于此一功效。拉塞尔开创双重反致先例之时并未释明其动机与理由。两种正相反对的解释路向彼此既不能证伪复又和谐兼容于双重反致,这表明应从第三维度即回归冲突法寻求判决一致之古典使命来解读其伦理取向。双重反致的生命力在于其能够为只能实现判决相对一致的传统反致所不能担保的判决绝对一致之目标提供绝对保证,精确致达冲突法之意向。判决一致本身不体现伦理深度,其实现方式才体现伦理深度。传统反致的相对性在于他律,双重反致的绝对性则得益于自律。立足于自律之上的双重反致移情换位于外国法院之立场,散发出为他人的伦理暗香。为他人的脆弱性及其可能走向的为难他人的背反结局使其危机再现。对我意识的终极溯源揭示了他人就是上帝的本体论结构,逃脱上帝的不可能性是对为他人伦理及作为其技术表达的双重反致之伦理困境及伦理密码的辩证破解。  相似文献   
22.
因垄断行为侵害他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我国《反垄断法》仅于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流于原则,责任要件和法律效果难谓明确.有必要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23.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4.
郭建标 《人民司法》2012,(10):11-13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后是否用于公务接待,系受贿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号一审:(2010)甬奉刑初字第425号【案情】公诉机关: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朕良,系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朕良在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管理农林公路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  相似文献   
25.
本市金融党委、金融办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开始,就清醒认识到,学习实践活动要取得实效,就必须紧密结合当前经济金融的发展形势,尤其是科学认识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要求,抓紧解决突出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书记俞正声“在服务他人中发展自己”  相似文献   
26.
《影的告别》在主体领域,排演了一次对主体的突围活动,用影的选择宣告了作为主体的人的失败,塑造了一个彷徨于无地的他者形象,是鲁迅对主体身份和出路的一次现代意义上的思考。全篇的意义:只有从《影的告别》中的"影"的形象——告别自我的他者形象——出发,才能将《野草》各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解读,从而真正理解《野草》主体形象的后现代内涵。  相似文献   
27.
公法管制之违反如何引起民法上之侵权责任?保护他人的法律最具探讨价值。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并未规定此种侵权类型,但保护他人的法律仍有助于确定侵权法保护客体、控制公法的私法介入,并为已有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储备和本土化路径。公私法相互支援背景下的保护他人的法律工具化,为公法作为保护他人的法律介入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思路,即公法作为确定侵权法保护的利益之依据和过错认定之依据。  相似文献   
28.
近日,江苏省某公安辅警许某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备受关注,法院认定许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后勒索他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372.6万元,判处罚金500万元。笔者对该裁判不予置评,关心的是这份判决书一旦生效,其中的涉财产部分如何执行:372.6万元违法所得还只追缴了50万元。  相似文献   
29.
所谓救助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对他人提供帮助、援助,以使他人能够摆脱所面临的危险、困境,避免遭受人身损害。在现代侵权法中,行为人仅仅对某些人遭受的某些损害危险承担救助义务,不对所有的人在所有情况下遭受的损害危险承担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30.
武进军 《政府法制》2011,(26):46-47
我国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立法演变及法律适用存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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