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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历来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都备受争议,而犯罪对象往往可能会影响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此如何处罚。因此,厘清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承认欠款凭证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也不属于有价证券、有价凭证、有价票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又可承认其具备作为财产性利益的必要。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反驳了有条件地视欠款凭证为财产性利益的论调,同时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阐释了抢劫欠款凭证行为的非罪性。 相似文献
62.
针对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刑事案件和复杂的侦查工作局面,公安机关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合法、合理地扣押冻结及妥善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是公安机关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63.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64.
刘圃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4):8-15
适法无因管理作为民法理论中的事实行为而阻却违法性,侵占行为作为刑法分则中的犯罪行为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二者虽然在行为性质方面截然不同,但其交叉问题时常造成司法实务中的困惑。文章在着力思考包括无因管理行为能否评价为代为保管行为,无因管理中的遗失物与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有无区别以及类型化展开下的无因管理行为与侵占罪如何衔接等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刑法解释论,再解释侵占罪犯罪构成中的"关键要素",实现无因管理与侵占罪"无缝"衔接,以研讨解决无因管理与侵占罪交叉问题的最佳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65.
66.
[案情]2012年7月的一天早上,沈某在社旗县郝寨镇郝寨街吃早餐时,认识了该镇某村村民康某、李某。因见康某驾驶的红色豪爵牌钻豹125型摩托车较新,沈某欲据为己有,遂趁康某不备关掉了摩托车的油路,又以同路为由,搭乘康某的摩托车。康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一里多路后,摩托车熄火。沈某即以帮助发动摩托车为由,骑 相似文献
67.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后是否用于公务接待,系受贿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号一审:(2010)甬奉刑初字第425号【案情】公诉机关: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朕良,系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人徐朕良在奉化市溪口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工作管理农林公路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 相似文献
68.
案例简介:黄某是某镇政府副镇长,党员。谢某是某民营绿化工程公司经理,党员。2004年3月,黄某所在镇政府按照规划启动当地绿化工程,黄某被任命为工程负责人。绿化工程承包商谢某想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获得更多工程款,遂向黄某请求予以关照,并提出事成后将多得款的一半回扣给黄某,黄某表示同意。之后,黄某利用职权之便先后为谢某虚增了工程款20万元。谢某得到工程补偿款后分三次送给黄某共10万元人民币,黄某予以接受。此案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69.
70.
康县国税局的李保华虽说在局里做的是不太起眼的出纳工作,但1984年从窑街矿务局调到康县国税局的这20年里,他硬是把这项很平常的工作干得有模有样,多次被评为全县国税系统的“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还曾被省政府办公厅授予“全省档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多年来,历任局领导都对他有一个共同的评价:“负责,放心。”自调入局机关财务室从事出纳工作后,李保华在平凡、枯燥的岗位上一干就是20年,一直是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刚到局里工作的时候,由于人员缺少.他不仅担任出纳,还承担了档案整理及保管工作。正是他用细心、耐心、恒心的工作作风及做人原则,使局里的档案工作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赞扬,县档案局还派专人来局里学习档案管理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