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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我国刑法中的着手理论是由大陆法系引进的。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再加上着手理论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原有的着手理论在适用中逐步凸显出它的不足,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突出重围,完善着手理论或者重新建立新的理论。在这种努力过程中,出现了保留着手理论坚持传统主客观相统一的"保守派"、抛弃着手理论试图进行彻底改革的"改良派"。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探讨比较其优劣,寻求值得借鉴的理论来替代原有的着手理论。 相似文献
112.
客观处罚条件以其超越责任主义的特性帮助司法机关在一些罪名的成立上降低了证明的难度,但这一点也为之招致批判之声。目前客观处罚条件的生存主要面临三重困境,一是与责任主义的悖反,二是究竟是限制处罚还是扩张处罚难以确定,三是性质不明身份暧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客观处罚条件成为责任主义原则的例外提供支持。人们并不关心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本意究竟是扩张处罚还是限制处罚,它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制度设计使它贯通了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的鸿沟,不法与责任只是决定了行为的可罚性,客观处罚条件成为决定行为需罚性的素材。 相似文献
113.
本文通过叙述国际刑事法院达尔富尔情势运作问题,分析并讨论了其对消除有罪不罚实现司法正义理念的重大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消除有罪不罚实现司法正义理念的建议,如通过积极的补充管辖转变国际刑事法院传统的被动角色,重视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中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等。 相似文献
114.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相似文献
115.
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的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置行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的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的行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的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的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契合。 相似文献
116.
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强,腐败犯罪也出现了跨国化的发展趋势。腐败犯罪的跨国化不仅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为我国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巨大的挑战。对我国而言,研究建立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根本举措,也是构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尽管我国与许多国家签署了有关引渡、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117.
在日益强调关爱并保护未成年人的今天,面对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犯罪与刑罚之间似乎出现了矛盾或者不相适应。有些人形式地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内涵,并将其误解为通过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以及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就能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并且预防犯罪的目的。然而,这种"过度轻刑罚化"的趋势是否契合根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需要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118.
董维敏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3):127-131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直是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含义,没有对"一事"和"再罚"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现象,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只有科学界定"一事"和"再罚"的内涵,加强立法,扩大一事不再罚的适用范围,对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竞合的处理规定,行政执法主体竞合的处理原则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真正解决实践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真正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 相似文献
119.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强调刑事违法行为应当具有科处刑罚程度的质和量。日本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广泛讨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实务中也多有应用;我国同样存在与之相类似的罪量概念。由于中日刑事立法和司法上的诸多差异,相似制度的适用效果也有许多不同。对于我国刑法中的罪量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本文进行了一体化的探讨。不主张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全盘纳入,而应当吸收该理论的精神实质,促进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20.
前构成要件行为是指尚未进入刑法评价的行为,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前构成要件行为具有行为性和法益侵害性两大特征,由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以及法益四个要素予以体现。前构成要件行为的功能在于将法益侵害轻微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评价对象之外,并且区分了刑法评价对象和刑法评价本身。因此,前构成要件行为实质上发挥了三阶层理论中可罚违法性的机能,并且暗合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避免了其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弊病,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