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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在对犯罪人已因一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对犯罪人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可能性。对于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参照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个宣告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但最高不能超过10年。  相似文献   
182.
从苗族"罚3个100"等看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功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法人类学视角,对贵州苗族村寨现今还存在的"罚3个100"等惩罚习惯进行分析,指出这种惩罚形式与集体聚餐的联系及在这一活动和仪式过程中所体现的习惯法的惩罚、警诫、教育、宣泄、娱乐等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83.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借鉴 刑法罪数形态理论,可将"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即"一事")分为五类;不同种类的税务违法行为应适用不同的税务行政处罚;"一 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也有例外。  相似文献   
184.
2021年修订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新增“首违不罚”条款,其内在的概念模糊和不确定性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适用留下了较大的裁量余地,故应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对行政裁量行为予以合理的规制和规范,以避免这一新生法律制度陷入“休眠”或“滥用”的两难境地。然而,目前各地多以“免罚清单”形式出台的裁量基准文本,普遍存在三方面的难题:一是对“首违”的适用情节规范不清,二是人为限缩了“可以不罚”的裁量空间,三是“首违不罚”的程序性裁量基准付之阙如。相应的化解之道,一是从不同维度对“首违”情节要件进一步予以细化;二是用足“可以不罚”的裁量空间,对相关处罚的幅度施以格次化安排;三是多角度入手探索建立“首违不罚”条款的程序性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185.
《政法学刊》2016,(1):90-106
在打击和规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运作和工作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则;准确、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刑事司法恣意扩张。目前,检视理论界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研究内容的着力点,仍然呈现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深入到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层面之"务实"研究则比较缺乏,尤其是针对具体(类)个案的情形,开展合理妥适的实体衔接内容研究依然是比较少的,同时也是亟需引起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两法衔接"机制开展和运作过程中,实体层面衔接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针对同一行为,基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的存在前提,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竞合判断和处理模式问题。综合比较各个学说观点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实状况考虑,应当确立和采用并合主义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为辅的适用原则为妥。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的先后顺序不同,需要分别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即在"先(行政)罚后刑(罚)"的情形下,采用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处理模式;在"先刑(罚)后(行政)罚"的情形下,采取同质罚不得再次处罚、不同罚则可予再处罚、免刑后可予再处罚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86.
王昭武 《法律科学》2014,(4):144-151
扒窃入罪,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会模糊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限,导致选择性执法,有损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而有必要予以限制。但书规定是限制扒窃入罪的法律根据,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界分行政罚与刑事罚的基本理念。只有达到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的违法性的最低标准,满足盗窃罪的违法性的“质”与“量”,才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方可入罪。  相似文献   
187.
税务行政处罚中"一事不二罚"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本文从税务行政处罚中"一事不二罚"原则的概念、适用范围处罚,详细地论述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相似文献   
188.
行政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其内涵尚未形成共识 ,对同一违法行为 ,不应当重复处罚 ,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后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是“一事不再罚”理论与行政处罚现状有机结合在《行政处罚法》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189.
对于财产罪中的重复取得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其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来处理,这实际上属于竞合论解决法。由于该解决方案既无法与取得罪中所说的取得的本来含义相协调,又会导致对帮助销赃的行为定性不当,作为其理论根基的表现理论本身也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与此相反,构成要件解决法可以较为妥善地解决上述问题,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因而值得提倡。根据构成要件解决法,重复取得行为并不具备取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当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取得行为由于实体或程序上的原因不能被处罚时,事后的重复取得行为不能被单独加以处罚。  相似文献   
190.
熊琦 《法学评论》2012,(4):41-49
针对我国刑法理论中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未遂形态的传统通说,本文从多个方面提出了质疑与反驳,主张间接故意不排斥未遂形态。通过构造案例等方式,本文发现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承接模式"无法解释的现象,进而在中德比较法的视野中进行对比与分析,指出传统通说在刑法教义学、逻辑学中的种种值得商榷之处。在批判并修正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根据事后结果倒推主观心态"理论后,本文提出了"根据事后结果取舍主观心态"理论,并从对该理论的扬弃中提出独立甄别间接故意行为是否成立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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