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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222.
彭辅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4):20-24
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对于并罚执行刑的裁量具有重要意义。可“酌”之“情”包括两个方面: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其中前者是并罚执行刑裁量的主要根据。通过依据一定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果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并罚执行刑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近;反之,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远。 相似文献
223.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法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组织与人们的联系日趋紧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同时,法人实施的破坏经济秩序、危害人身安全等犯罪现象日益突现,法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刑法界的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美国纽约州的刑法典中关于法人犯罪规定的探究,揭示其与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区别,从而为我国单位犯罪的刑法理论之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24.
陈雪云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1):55-57
作为我国宝贵历史遗产的《尚书》,记载了我国上古夏商周三代几个重要君王的文告和君臣之间的谈话,其重要的思想之一是关于“德”和“德政”的内容,其中夏商书主要阐述“美德”,周书则偏重表述施行“德政”。 相似文献
225.
目前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限期治理作为一项亡羊补牢的环境管理措施,充分地发挥了其积极作用,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于本应切实履行的限期治理义务,或多或少存在抵制和逃避,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的完善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重点就我国违反限期治理制度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226.
西藏自治区司法机关,对存旦加措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和间谍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这是他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存旦加措为了“寻求真理”,外逃境外投靠达赖集团,积极参加达赖民族分裂集团的各种活动,他不仅是一个在我驻某国使馆门前抗议游行示威人群中的活跃分子,表现得很“英勇”,而且是所谓“和平挺进西藏”的“藏独”队伍中的一员“先锋”。并且受达赖集团“安全部”的派遣,肩负“重要任务”,秘密潜入境内,为了“藏独事业”,心甘情愿“以身殉职”,妄图制造“轰动效应”,充当了达赖集团“藏独”活动的马前卒。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其“事业”未成,落入法网,成了中国人民的罪人。 相似文献
227.
针对以老弱病残及孕、妇、幼为主体的弱势群体的犯罪,中国古代法律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确立了一系列的优恤制度,主要集中在刑罚原则以及监狱管理制度方面。不仅确立了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原则,而且建立了日益完善的悯囚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恤刑慎罚的思想和特点。 相似文献
228.
行政罚款的确定标准:寻求一种新的思路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行政罚款是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目前在我国 ,行政罚款基本上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状态。本文对该领域存在的各种主要偏差进行了检讨 ,参考美国侵权法中的汉德公式提出了一种处理行政罚款的新思路 ,以使行政罚款在我国更加合理有效、更充分地实现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虽然该公式尚未被系统地应用于美国侵权法之外的其他领域 (因此 ,本文提出的在行政罚款方面应用该公式的思路无论在美国法还是中国法领域都是一种新的尝试 ) ,但它可以被用来确定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 ,为我们更合理地管制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与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229.
吴萍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4,(5):43-46
一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出台的“首次不罚”制 ,虽然其意在完善工商行政处罚制度 ,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但却因改变了上位阶法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而不具有合法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无权规定行政处罚事项。“首次不罚”制同时也提示我们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制度。同时 ,对于违法制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公诉权 ,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230.
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相似文献